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王罚决字〔2024〕004号

来源:彭阳县王洼镇人民政府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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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某,身份证号:642226198********,现住王洼镇李洼村。

根据彭阳县自然资源局2023年5月份第二批次下发违法图斑名单,本机关于2024年3月25日对你(单位)涉嫌非法占用土地修建房屋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3月,涉嫌在李洼村阳洼队基本农田内未经审批,修建砖彩结构养殖棚164.11平米、草料棚80.15平米,涉嫌非法占用土地。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冒名顶替、谎报地类、化整为零等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的;(二)超过批准用地数量或者不按照批准位置使用土地的;(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拒不交还土地的;(四)临时使用土地期满,逾期不归还又不办理续用手续的;(五)其他非法占用土地的。未经批准在划拨使用的土地上翻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对非法占用的土地按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十至三十元,一般耕地、林地每平方米五至二十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二至十元处以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开垦或者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开垦荒地、荒山、荒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者建造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的规定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采集照片、违法嫌疑人张某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关于限期整改2023年5月份第二批次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建棚等问题的通知》彭农整办资函〔2023〕23号文件、土地利用现状图等证据证明。疑人张某于2023年3月,涉嫌在李洼村阳洼队基本农田内未经审批,修建砖彩结构养殖棚164.11平米、草料棚80.15平米,涉嫌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表示承认。嫌疑人未进行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你接到通知20天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上的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46010070                  

王洼镇人民政府  

20247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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