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王罚决〔2024〕002号

来源:彭阳县王洼镇人民政府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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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马某某,身份证号:64222619**********,现住王洼镇邓岔村。

根据彭阳县自然资源局2023年8月份第一批次下发违法图斑名单,本机关于2024年3月25日对你(单位)涉嫌非法占用土地修建房屋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3月,涉嫌在邓岔村邓岔队基本农田内未按照批准范围修建房屋,修建砖彩结构房屋96平米,涉嫌非法占用土地。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冒名顶替、谎报地类、化整为零等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的;(二)超过批准用地数量或者不按照批准位置使用土地的;(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拒不交还土地的;(四)临时使用土地期满,逾期不归还又不办理续用手续的;(五)其他非法占用土地的。未经批准在划拨使用的土地上翻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对非法占用的土地按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十至三十元,一般耕地、林地每平方米五至二十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二至十元处以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开垦或者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开垦荒地、荒山、荒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者建造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有关事实有现场采集照片、违法嫌疑人马某某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关于限期整改2023年8月份第一批次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建棚等问题的通知》彭农整办资函〔2023〕23号文件、土地利用现状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等证据证明。嫌疑人对2023年3月涉嫌在邓岔村邓岔队基本农田内未按照批准范围修建房屋违法建筑为砖彩结构房屋长12米、宽8米,嫌疑人未进行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虽嫌疑人修建房屋为唯一住房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限你收到通知20天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房屋,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恢复土地原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46010070                  

王洼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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