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王 罚决字〔2024〕012号

来源:彭阳县王洼镇人民政府      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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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马XX,身份证号:640425XXXXXXXX3218,现住王洼镇石岔村。

本机关于2024年5月22日对你(单位)涉嫌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嫌疑人马XX于2024年5月21日17时左右,涉嫌在李洼村阳洼组禁牧区域内放牧,放牧羊只30只,违反封山禁牧政策,造成生态植被破坏。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草原禁牧期和禁牧区域放牧牲畜的,或者在休牧期、轮牧区抢牧、滥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每个羊单位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无法确定放牧羊单位的数量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有违法嫌疑人马XX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嫌疑人对5月21日17时左右在李洼村阳洼队禁牧区域内放牧的违法行为表示承认,本人知晓禁牧政策,本人因违反封山禁牧政策愿意接受处罚。嫌疑人未进行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因嫌疑人配合调查,放牧行为未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第四十四条单位羊只罚款十元的罚款,现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严禁在禁牧区域内放牧,对你在禁牧区域内放牧行为做出批评教育。

2.对你在禁牧区域内放牧行为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村商业银行账号50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46010070                  

王洼镇人民政府

2024625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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