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王 罚决字〔2024〕010号

来源:彭阳县王洼镇人民政府      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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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朱某某,身份证号:64222619**********,现住陡沟村。

根据巡查本机关于2024年4月8日对你(单位)涉嫌野外用火引发火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4月8日11时许在陡沟村干农活期间因杂草影响耕作用打火机点燃耕地内杂草,着火点3处,燃烧面积10平米左右,涉嫌擅自野外用火,存在安全隐患。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证据1:现场采集照片,确认火灾现场现状。证据2:违法嫌疑人朱克有询问笔录,确认嫌疑人违法事实。证据3:现场勘验笔录,确认火灾造成生态植被破坏情况等证据证明。嫌疑人未进行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野外用火随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但是存在在安全隐患现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对你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行为作出批评教育。

2、野外用火的行为并处罚叁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村商业银行账号50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46010070


王洼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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