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彭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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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名称宁夏xx科技有限公司
对象类别法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彭农罚〔2024〕9号
违法行为类型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案
违法事实2024年4月18日,当事人在彭阳县红河镇友联村曾沟队东洼承包的399.2亩土地,已翻耕面积为15亩,西洼490亩土地,所有地头、地边都堆积有大量残膜和玉米秸秆。在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期间内,虽已开始整改但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
处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处罚类别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1.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4-6-12
处罚机关彭阳县农业农村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2226010176974A
数据来源单位彭阳县农业农村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2226010176974A
许可主体类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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