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宁夏xx科技有限公司 |
对象类别 | 法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彭农罚〔2024〕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案 |
违法事实 | 2024年4月18日,当事人在彭阳县红河镇友联村曾沟队东洼承包的399.2亩土地,已翻耕面积为15亩,西洼490亩土地,所有地头、地边都堆积有大量残膜和玉米秸秆。在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期间内,虽已开始整改但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 |
处罚依据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处罚内容 | 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1.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6-12 |
处罚机关 | 彭阳县农业农村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42226010176974A |
数据来源单位 | 彭阳县农业农村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42226010176974A |
许可主体类别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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