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马** |
对象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640425MA76JQQ72H |
工商注册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
税务登记号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彭农罚〔2024〕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马**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未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案 |
违法事实 | 彭阳县**兽药个体经营者马**,其在诊疗经营活动中,发现死因不明的2头牛,电话联系牛贩子王**,用于套取保险后转卖非法获利,马**作为一名乡村兽医,不但没有很好履行自身职责,按法律规定上报相关防疫部门,采取相应的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还将死牛信息介绍给别人,转移至其它地方,用于非法获取利润。 |
处罚依据 | 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之规定进行处罚。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处罚内容 | 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0.8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6/4 |
处罚有效期 | |
公示截止期 | |
处罚机关 | 彭阳县农业农村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42226010176974A |
数据来源单位 | 彭阳县农业农村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42226010176974A |
许可主体类别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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