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关于做好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和政策指引工作要求,探索建立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清单制度,现将我院公开服务清单有关公开信息公布如下:
按照《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彭民发【2017】200号)文件要求,从2018年1月1日起,集中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月执行标准随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并建立逐年增长机制。
(一)生活费分类使用标准:
1.生活费用按每月每人60%标准支付(其中:米、面、油、肉、菜、水果、调料等);
2.穿衣费用按每月每人12%标准支付(主要根据使用情况开支:被褥、床单、枕巾、棉衣、冬夏季服装、鞋、帽、衬衣、内衣、袜子等);
3.生活用品及餐厅用具费用按每月每人5%标准支付(包括:卫生纸、牙刷、毛巾、洗衣粉、香皂、洗洁净等),敬老院按季度进行采购发放;
4.供养人员住院自费部分及生活补贴(院民伙食费每人每天50元)按每月每人10%标准支付;
5.零花钱费用按每月每人8%标准支付;
6.生活用煤及燃气费用(甲醇)费用按每人每月5%标准支付;
(二)特困供养人员去世丧葬费用原则上不低于基本殡葬服务标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区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40%(含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由县民政局局务会议研究之后统一拨入各敬老院进行兑现支付,分散特困供养人员丧葬费拨入个人账户。
(三)敬老院各类费用支出在1000元以下的由各敬老院院务会议研究通过后直接支付;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敬老院书面报告县民政局,经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并下发批复文件之后,方可进行支付。务必坚持专款专用,依规使用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管理,科学运行。
彭阳县回民敬老院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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