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人:李某某,性别:女,民族:汉族,身份证号:640425************,家庭地址:宁夏彭阳县罗洼乡罗洼村。
根据《9月1日至10日禁牧封育督查情况通报》(彭林长办函〔2023〕10号),本机关于2023年9月28日对你涉嫌在禁牧区域放牧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3年9月6日在罗洼乡罗洼村草地放牧,共计100只,该区域为禁牧区域。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在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一)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二)破坏、盗窃、擅自移动禁牧的标志、围栏设施;(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1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现场执法录像一份 等证据证明。现依照 《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每个羊单位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对林木造成毁坏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对自家牛、羊等食草动物进行管束,不得在我乡禁牧区域内偷牧、放牧。
2.罚款5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圆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宁夏彭阳农村商业银行罗洼营业部(地址:罗洼乡街道),账号50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阳县 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罗洼乡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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