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现根据交通运输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彭阳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成立执法人员考核评议查领导小组,指导和监督考核评议工作。
第三条 考核评议对象为大队执法人员。
第四条 考核评议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
(二)实事求是;
(三)注重工作实效;
(四)奖罚分明。
第五条 考核内容及要求: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一)执法人员经过上岗培训,申领《行政执法证》。
(二)具备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
(三)执法时凭证亮证执法。
2.行政行为内容合法、适当。
(一)本部门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明确。
(二)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程序和内容合法。
(三)对本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积极主动履行,无放弃、推诿和拒绝履行等情况。
(四)作出处罚、许可、收费、检查或采取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
(五)具体行政行为属职权范围。
(六)具体行政行为公平、公正、适当。
3.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一)公开本部门的办事制度和执法程序。
(二)具体行政行为具备了法定形式。
(三)具体行政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
(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依法告知当事人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六)拟作出的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七)行政处罚文书完整,符合规范要求。
(八)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4.依法行政各项监督制度落实、完善。
(一)带头学习依法行政的有关法律知识,定期参加专业法律和业务培训的。
(二)及时接受群众投诉,及时答复。
(三)有复议工作人员,依法办理复议案件。
(四)本部门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及时报告。
第六条 考核评议方法
(一)大队执法人员考核评议实行年终评议与日常考核评议相结合的原则。对大队执法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议,将年终考核评议结果及时公布,并报上级备案。
(二)实行百分制考核,年终根据得分情况进行评议,分为四个等级。即优秀(90分以上),优秀人数不超过大队执法人员总数的10%;良好(70分-80分);不合格(70分以下)。
(三)考核形式主要包括:
1.查阅卷宗;
2.民主评议:大队执法人员考核评议领导小组每年组织一次执法人员评议讨论会,对执法人员逐人评议并做记录;
3.跟踪访问:对交通运输管理相对人进行跟踪访问,了解对大队执法人员办案态度、作风的看法;
4.设立交通运输执法群众意见箱;
5.明查暗访。
第七条 考核评议标准(100分)
(一)仪容风纪(10分)
1、按规定着装上岗,不准赤脚、穿拖鞋、披衣、挽裤腿等,不准将标志服转借着装范围以外的人员穿着。
2.着装执法人员男不准留长发、蓄胡须、留大鬓角,女不准留披肩发、戴耳环、戒指等。
违反上述规定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二)文明服务(20分)
1.不准对管理服务对象态度冷横硬,不准训斥、刁难、报复管理服务对象。
2.不准说脏话、粗话、服务禁语,不准辱骂管理服务对象。
3.工作时间不准脱岗、办私事。
违反上诉规定,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三)执法规范(50分)
1.适用法律准确:办理案件适用法律法规条款准确,适用错误每次扣2分,最多扣10分。
2.程序规范合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案件和许可事项,不按程序办理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最多扣10分。
3.文书填写得当: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正确填写法律文书,做到字迹清晰,内容完整准确。填写不当每次扣1分,最多扣5分。
4.必须持证上岗:不持证上岗每次扣1分,最多扣5分。
(四)廉政建设(20分)
1.不准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2.不准接受和参与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娱乐活动,不准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提供的交通运输、通讯和其他工具、设备物品。
3.不准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和违反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规定,不准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物。
4.不准参与或变相参与各种经营活动,不准家属、子女参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经营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为亲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遵守上述规定的得满分,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岗位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有下列行为者,当年定为不合格:
1、殴打、谩骂管理服务对象的。
2、所办案件按照《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认定为错案的。
3、违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禁令》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五不准”》的
4、违反本制度第七条第(四)款廉政建设规定的。
八、考核评议奖惩
(一)当年考核评议结果与单位年终评比挂钩,考核评议为优秀的应该具备“先进工作者”候选人资格。
(二)当年考核评议不合格的离岗培训,连续两年不合格的调离执法岗位。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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