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某某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彭阳县
你(单位)于2024年9月4日10时在彭阳县皇甫路商砼车(宁DA0772)未按规定路线行驶,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200.00元;
罚款的履行方式:当场收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彭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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