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田某某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彭阳县
你(单位)于2022年9月8日12时在彭阳县栖凤大街因运输渣土车辆未遮盖篷布,造成渣土遗撒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200.00
罚款的履行方式:当场收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 彭阳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 固原市原州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彭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2年9月8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国家及部委网站
各省区市政府网站
自治区各部门网站
宁夏各市县政府网站
固原市各部门网站
主办: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 0954-7013891
电子信箱:pyxxxzx2010@163.com
宁公网安备64042502000001
宁ICP备11000053号 网站标识码640425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