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02/2021-00222
文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发改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1-12-17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彭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草案)》的汇报

2021年县委第9

常委会会议材料


关于《彭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草案)》

起草情况的汇报

人民政府党组

按照会议安排,现将《彭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审议稿)》简要汇报如下:

一、起草过程

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家、区、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由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制定了《彭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审议稿),先后征求了相关部门(单位)、社会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政府专题会议研究,报县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二、《办法》基本架构

《彭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审议稿)》分总则、项目决策、项目前期、项目招标及管理、项目验收及运行、附则共六章二十条。第一章是总则,为《管理办法(审议稿)》起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第二章是项目决策,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制、项目建设实行专班负责制、项目决策实行分级管理制等。第三章是项目前期,包括项目设计实行签字背书制、项目审批实行领导包抓制、项目前期实行限时办结制等。第四章是项目招标及管理,包括项目建设重大事项实行备案制、项目推进实行督查通报制等。第五章是项目验收及运行,包括项目竣工实行联合验收制、项目档案验收、项目运行实行绩效评价制等。第六章是附则。

三、需要会议研究解决的事项

提请会议研究通过《彭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审议稿)》提交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以县人民政府文件印发执行。


彭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办法(试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宁发改基建〔201875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决策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制发展改革局牵头组织各项目主管部门于每年7月开始谋划编制下年项目,1012完成计划编制,县委常委会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以县委办、政府办文件下达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对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建设。确需建设或调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发展改革局汇总提交政府专题会议、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审定,每半年审定一次

项目建设实行专班负责制。每个项目成立一个项目工作专班,由分管县长担任班长,建设单位负责人担任副班长,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为成员,专抓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形成一个项目,一套班子、一个机制、一抓到底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困难,严把质量,督促进度,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五条  项目实施实行分级管理制。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县本级财政投资项目,在列入年度项目计划的同时,县审批局在审批前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县本级财政投资项目,在列入年度项目计划的同时,由政府专题会议审定工程预算项目施工建设事宜,项目单位自行委托结算、决算,并整理留存档案资料,组织验收。

条  乡镇原则上不实施工程类项目,确需实施的,监管部门要把好设计关、施工关、验收关,全程做好技术指导和监督服务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正常进行。

第三章  项目前期

第七条  项目设计实行签字背书制。项目初设完成后,项目分管县级领导、建设单位负责人、项目分管负责人签字背书,实行终身负责制,并填写彭阳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签字背书备案表》,报发展改革局备案

第八条  项目审批实行领导包抓制。成立由政府分管县长为组长,项目审批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项目审批工作专班。专题研究项目立项、建设规划、土地报审、环境评价、水土保持等项目审批事项,专人督办,提高效率。

第九条  项目前期实行限时办结制。建设从立项报批、土地预审选址意见、控制价审核招投标施工许可等前期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限定办理时限,采取并联办理、容缺办理等方法,缩短流程压缩时限,环环紧扣,压茬推进,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程原则上最长办结时限不能超过120个工作日。

第四章  项目招标及管理

第十条  项目建设重大事项实行备案制。建设项目招标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并填写《彭阳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表》,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领导同意后,展改革局在宁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予以审核通过。

第十一条  项目推进实行督查通报制。政府督查室牵头,县发展改革、财政、统计局抽调专人,对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支付统计入库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支付、统计入库同步推进。实行一旬一提醒、半月一督查、一月一通报、一季一考核的督办机制对未按节点计划推进的项目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确保项目按期推进。项目建设情况纳入全县重点项目单项考核和部门全年绩效考核之中进行评比奖惩。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概算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或设计相对复杂的建设项目,甲方应委托第三方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加强监督,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因政策调整、材料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超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解决资金的建议方案,经县政府专题会议审定后,由原审批部门按程序调整概算。因项目建设中存在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非客观因素导致超概算的,按照“谁变更、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超出原批复概算总额10%(含)以上的,启动问责程序,追究项目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项目验收及运行

第十条  项目竣工实行联合验收制。发展改革局负责县级审批的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工作,所有通过招投标建设的项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项目满足竣工验收条件后,通过163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联合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报发展改革组织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经发展改革同意后可延期验收,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未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总投资50万元400万元(不含)的政府投资项目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勘测、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共同验收,出具《项目建设质量验收表》,作为项目质量验收依据。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时,列入政府重大项目名单以及实施公开招投标的项目,由县档案局负责验收,并出具《重大项目档案验收表》;总投资400万元以下,未实施公开招投标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档案工作人员按照档案验收规范要求,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运行实行绩效评价制。重大项目建成后,采取第三方评估的办法,进行项目后评价确定投资预期目标是否达到,项目是否合理有效,项目的主要效益指标是否实现。通过分析评价,总结经验,为今后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章 附则

十九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彭阳县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十办法彭阳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彭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专班

2. 彭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基本流程及用时参考图

附件1

彭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专班

一、项目立项专班  

班长:分管审批局县级领导

成员:县政府督查室、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审批局、市场监管局、水务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建设规划专班

班长:分管规划部门县级领导

成员:县政府督查室、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土地报审专班

班长:分管建设用地部门县级领导

成员:县政府督查室、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环境评价专班

班长:分管环保部门县级领导

成员:县政府督查室、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彭阳分局、发展改革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五、水土保持专班

班长:分管水务部门县级领导

成员:县政府督查室、水务局、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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