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宁硕实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宁夏宁硕实业科技有限公司工业用地土地分割转让登记的请示》已收悉,经彭阳县王洼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同意分割及我局2024年2月4日党组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不动产证号:宁(2016)不动产权第0000012号下宗地分割转让予彭阳县鑫河粮食银行5871.87平方米,建筑面积2585.63平方米,转让价款176.87万元(其中土地转让价款44万元,地上建筑物转让价款132.87万元)。
二、同意将不动产证号:宁(2016)不动产权第0000012号下宗地分割转让予宁夏宁卓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3924.52平方米,建筑面积1717.37平方米,转让价款110万元(其中土地转让价款29.4万元,地上建筑物转让价款80.6万元)。
分割后宁夏宁硕实业科技有限公司剩余用地面积7015.61平方米,且剩余宗地及转让宗地用途全部为工业用地,所有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此复。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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