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权利人刘某、殷某某2人名下登记共同共有坐落于(彭阳县)民生家园29#-营6的房屋,建筑面积121.64平方米,分摊土地面积71平方米,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期2054年12月11日,房屋产权证号:彭阳县房权证县城发字第8171号;土地使用证号:彭土国用(2015)第60021号,因案件执行需要进行转移登记,权利人拒不交出涉案《房屋产权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彭阳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中心将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对案涉房屋依法进行转移登记,自该房屋转移登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原《房屋产权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彭阳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中心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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