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直有关各部门单位:
按照《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湿地问题整改工作的函》宁林办〔2022〕17号文件精神,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现结合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名录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我辖区范围内一般湿地名录重新进行认定,现将重新认定的一般湿地印发给你们,请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于2022年7月18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彭阳县自然资源局自源管理办。
经过重新进行认定我县辖区一般湿地有如下四个:
1、小河川湿地,94.55公顷,位于白阳镇的姚河村、罗堡村、老庄村和古城镇的田壕村、郑庄村、田庄村,东:361109 3969855; 南:378227 4013780; 西:378227 3969855;北:361109 4013780,
2、安家川河湿地,123.28公顷,位于冯庄乡的小园子村、上湾村、崖湾村、茨湾村、柳湾村、高庄村,东:404791 4010328;南:404791 3992093; 西:384412 3992093;北:384412 4010328
3、川口河湿地,45.88公顷,位于古城镇的甘海子村、刘沟门村、川口村、郑庄村、田庄村、王大户村,东: 366530 3978037;南:366530 3976231; 西:357525 3976199;北:357280 3978037
4、大河湿地,83.94公顷,位于新集乡的沟口村、上蔡村、下马洼村、张化村、上马洼村,东: 369609 3958347;南:354042 3958347; 西:354042 3963880;北:369609 3963880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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