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县光伏项目收益分配管理,充分发挥光伏收益资金效益,根据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宁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宁扶贫办发〔2018〕111号)精神,县乡村振兴局、发改局结合近几年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及分配使用情况,对原《彭阳县光伏帮扶项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充分征求了各乡镇和相关部门意见,并经9月28日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一是由于草庙乡和谐村“十二五”村级光伏电站收益不佳,将原管理办法第三条“2015年光伏帮扶试点项目电站资产按4:3:3的比例确权至草庙乡和谐村、草庙村、米塬村村集体;“十三五”村级帮扶电站资产90%确权至89个项目村、10%确权至30个无光伏项目脱贫村村集体”调整为“2015年光伏帮扶试点项目电站资产确权至草庙乡和谐村集体,‘十三五’”村级帮扶电站资产90%确权至89个项目村、10%确权至32个无光伏项目脱贫村村集体”。
二是将第六条中“折旧费、大修理费由发改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扣除,用于更新或改造升级设备”内容进行删除。
其他内容未作修改。
现予以公示,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2023年9月29日—10月28日。
公示电话:0954-7013027
附件:《彭阳县光伏帮扶项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彭阳县乡村振兴局
2023年9月28日
附件
彭阳县光伏帮扶项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光伏帮扶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利益联结和带农益农长效机制,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根据自治区扶贫办、发改委关于印发《宁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宁扶贫办发〔2018〕1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光伏帮扶项目电站(原称“光伏扶贫项目电站”),指纳入国家光伏帮扶计划项目,进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乡村振兴局光伏帮扶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光伏电站。包括草庙乡和谐村2015年光伏帮扶试点项目电站和“十三五”89个村级光伏帮扶项目电站。
第三条 2015年光伏帮扶试点项目电站、“十三五”村级光伏帮扶电站均由县人民政府筹措资金全额回购和建设。2015年光伏帮扶试点项目电站资产确权至草庙乡和谐村;“十三五”村级帮扶电站资产90%确权至89个项目村、10%确权至32个无光伏项目脱贫村村集体。
第二章 收益结转及成本核算
第四条 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彭阳供电公司根据光伏帮扶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并结转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补贴至县发改局电站收入结转账户。县发改局负责对每个电站成本效益按期进行核算。成本效益核算内容主要包括:发电总收益、运维费、土地流转(屋顶)租金、惠及脱贫村应得收益等。
第五条 县发改局在电站总收益到账后,按照收益结转资金分配计划,核算并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按照各村电站发电量核算对应净收益的90%结转至惠及的项目村集体经济收入账户,10%结转至县乡村振兴局统筹账户。
第六条 运维费由县发改局按照运维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土地流转费及农户屋顶租赁费由所在村委会负责兑现。
第三章 净收益分配及用途
第七条 光伏帮扶电站收益分配以确权情况为依据。村级光伏帮扶电站净收益的90%归项目村村集体,收益的10%由乡村振兴局统筹安排给无项目脱贫村村集体,分别形成村集体经济收入,全部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项目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村级组织负责具体实施。每个电站在每年收益资金中提取2000元管理费,安排给项目落地村纳入村集体经济收入,由发改局按年度一次性扣除并划转到位。
第八条 光伏电站收益分配程序,推行村申报、乡审核、县备案制度。项目村村委会按照收益情况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上报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审核无意见后可组织实施,同时报县乡村振兴局、发改局备案。
第九条 光伏帮扶收益主要用于开展公益岗位、小型公益事业、奖励补助及困难救助、应对灾情等。设置公益岗位:如网格员、道路维护员、保洁员、安全巡护员、护林防火员、照料护理员等;开展小型公益事业:实施村内生产设施维护、道路维修、环境卫生整治、乡村建设等;设立奖励补助: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移风易俗等奖励;实施困难救助:对监测帮扶户、残疾户、患大病慢病户、“十三五”移民困难户、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困难人口实施困难救助。
光伏电站收益不得用于:偿还乡村债务、建设楼堂馆所、购置交通工具及办公设备、弥补企业亏损、弥补办公经费不足、发放村干部报酬、发放个人补贴、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收益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光伏帮扶收益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 光伏帮扶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县发改局设立结转账户,分村建立台账。县乡村振兴局、各乡镇建立光伏帮扶收益分配信息档案,并及时将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光伏扶贫管理模块。
第十二条 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分配和光伏帮扶收益使用管理情况接受自治区发改委、乡村振兴局的全程监测及跟踪。县纪检监察、审计、发改、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要加强联合监督检查,乡镇要做好日常管理;全面落实项目实施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社会、村民监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光伏帮扶收益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行为和违规违纪行为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局、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阳县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彭政办发〔2022〕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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