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彭阳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彭阳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81号)、《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9〕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宁财农发〔2020〕230号)以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农发〔2023〕541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及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我县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的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施期限至2028年,届时根据财政部及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规定和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农村综合改革项目管理办法、项目批复,项目库建设、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负责上级和本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预算编制、资金分配、审核拨付、预算执行、使用监督、绩效管理等工作。
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参与项目评审,防止出现不同部门实施的项目存在重复或项目实施不符合用地、环评规范等情况。
乡(镇)负责按时申报项目库,财政部门组织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对乡镇申报项目库进行评估审核,当年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从审核后的项目库中筛选。乡(镇)或行业部门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依据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组织项目实施,并按时报送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绩效自评报告、村四议两公开等绩效管理资料和项目管理资料,项目竣工后及时组织验收及督促各村落实项目资产管护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工作。
第五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用于对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奖补支持。
(一)支持对象:必须是行政村或符合条件的国有农林场(以下统称村),其他单位或组织以及规划不再保留的、村民实际居住率低的、积极性不高或配合不力的行政村不列入支持对象。
(二)支持范围:必须是行政村内户外道路硬化(或巷道)、小型水利、排灌设施、文体设施、环卫设施、村庄整治、绿化亮化等大多数村民迫切需要、直接受益的村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跨村及村外的公益事业、已有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公益事业不得列入支持范围。
(三)支持项目:必须是村民或村民代表通过民主议事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村级公益事业项目,没有履行村民议事程序的项目不予支持。
(四)支持方式:必须坚持“量入为出”,依据奖补资金规模落实农村公益事业项目。不得超预算安排项目,也不得举债进行项目建设。奖补资金不与农民筹资筹劳挂钩,但鼓励村级组织按照规定通过村民投资投劳参与村内公益事业建设。
第六条 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资金用于支持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部署和示范试点任务的项目。
(一)农村公益事业整村推进财政奖补资金以村庄整体建设规划设计作为基础,把打造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示范作为核心。按照补短板、强弱项、上水平的要求,引导包括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资金在内的各类进村财政建设性资金共同推进,要坚持“先落实资金来源,再申请奖补资金”,不得举债实施整村推进财政奖补项目。通过整村推进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打造“五好两宜”和美乡村的样板。
(二)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资金用于支持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五好两宜”和美乡村建设试点试验以及其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等。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后,按照批复的项目将资金分配至乡(镇)或行业部门,乡(镇)或行业部门要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资金到位后,乡(镇)或行业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安排支付项目资金,严禁“以拨代支”,原则当年下达的资金年底前支付率必须达到100%。可按相关规定预留质量保证金,预留保证金须在合同中注明预留金额、支付期限等内容,确保工程质量。
第八条 项目资金如有结余,按照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
第十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相关项目实施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新增村级债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不得用于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征地拆迁费、项目管理费及其他。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和整村推进财政奖补项目管理遵循村民议定、量力而行、合理规划、阳光操作的原则,实行村民议定、村申报、乡(镇)初审、县审定的工作程序。
(一)村级申报:村级负责组织村民议事,提出项目申请。具体项目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受益自然村(组)或受益群众提出,并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民主程序议定,作为立项依据。申报项目时应当提交项目建设方案,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建设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必要性、拟建地点现状与建设条件,建设内容、投资概算、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综合效益预测和项目绩效目标等。
乡(镇)要指导项目申报村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议,由村民投票表决,确定当前急需解决的农村公益事业项目,须将村民决议作为立项依据。
(二)乡镇初审: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村庄规划和实际需要,对村级申报的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等进行核实、初审,审核通过后汇总上报财政部门。
(三)县级审批: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行业部门对乡(镇)上报的项目进行事前绩效评估,组织行业部门评审,评审后的项目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无异议后,按程序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原则上由乡(镇)或行业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做好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乡(镇)或行业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项目及资金计划采取合同制管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严禁“先建后批”或“未批先建”。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文件。项目实施中要充分发挥村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和村监会的监督作用,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三条 项目一经批复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须经村民或村民代表通过民主议事程序议定后,由乡(镇)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乡(镇)和行业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考评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原则上当年安排的项目当年完成。
(一)项目监理。乡(镇)或行业部门对项目实施质量负总责,同时委托专业监理公司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符合要求,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合理,提高投资效益。对不按照程序、工程质量不达标、资金被挤占挪用等违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收回投资、停止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并建议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并结算后,由乡(镇)或行业部门1个月内组织施工、监理等各方进行自验,自验结束后向县财政局提出县级验收申请,由县财政局统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县级验收。
县级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资料、计划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工程质量情况、项目前后变化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招投标、工程监理、公开公示等工作开展情况,工程运行管护和档案管理情况,组织保障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
县级验收采取现场实地查看和查阅项目资料的方式,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内容包括:验收的组织、计划完成、效益情况、各项管理工作开展情况、问题及建议等。
(三)档案管理。乡(镇)或行业部门要明确项目分管负责人和项目具体负责人,做好项目申报、实施、验收、档案管理等工作。民主议事记录、项目申报及实施、资金支付、建设前后图片、影像等资料要收集归档,规范管理,长期保存。
第十五条 建立长效管护机制,项目建成的资产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由乡镇或行业部门指导项目村制定管护细则,明确管护责任,确保项目长期有效运行,带来长期效益。
第十六条 各乡镇需立足长远,统筹考虑,督促辖区内各村及早谋划申报项目,于每年12月底前汇总各村报送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和下年年度计划报送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城乡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根据乡(镇)申报的项目,建立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和整村推进财政奖补项目库,编制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七条 年度实施的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和整村推进财政奖补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取,优先选择群众急需、受益面大、村“两委”班子得力、群众积极性高的村组,分步实施,重点突破,不断提高项目的覆盖面和受益面,推动农村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八条 中央和自治区开展的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项目,按照中央和自治区下达任务,财政部门采取竞争性、综合评估等方式确定,参与中央和自治区竞争性评审。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乡(镇)或行业部门按照“一个项目一张绩效目标表”要求,报财政部门批复项目的同时,同步报送绩效目标表;项目实施期限超过半年的,还要在项目实施中期填报绩效监控表;项目实施完成后,要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自评。
第二十条 县财政部门要对照绩效目标,适时开展绩效跟踪监控,对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问题,及时纠正、调整或收回,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十一条 乡(镇)或行业部门于次年1月10日前向县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县财政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按照规范要求对上年度实施的项目开展整体绩效自评,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送自治区财政厅,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项目,落实财政部要求,与自治区财政厅建立联动机制,组织有关部门、乡(镇)稳步推进试点项目建设。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县财政部门、乡(镇)和行业部门要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积极主动配合各监管部门对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奖补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管理部门、乡(镇)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乡(镇)、村在项目申报和资金使用的不规范行为、项目实施和资金支付进度迟缓、未履行相关程序擅自变更项目、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以及不按规定备案等问题,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收回资金、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理,并建议相关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