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文件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阳县县城防洪排涝等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640425041/2024-00001 发文时间 2024-05-17
发布机构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阳县县城防洪排涝等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部门(单位):

现将《彭阳县县城防洪排涝等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517  

(此件公开发布)


彭阳县县城防洪排涝等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基础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和人居环境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布局县人民政府决定彭阳县县城防洪排涝彭阳县城市断头路及公共基础设施改造等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进行依法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安置原则

(一)依法征收补偿原则

(二)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二、征收面积及范围

(一)彭阳县县城防洪排涝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收总面积2.57亩,征收位于白阳镇姚河集体土地0.73亩,北至彭安街、南至茹河河道、西至城市绿化用地、东至城市绿化用地;征收位于白阳镇周沟村集体土地1.84亩,北至茹河河道、南至茹河街、西至城市绿化用地、东至城市绿化用地。

(二)彭阳县城市断头路及公共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建设用地征收总面48.18亩,全部位于白阳镇周沟村北至茹河便道、南至茹河街、西至县第三幼儿园、东至城市绿化用地,公厕主要位于兴彭大街和茹河大街公园绿地中。

(三)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王洼矿区井水处理系统扩容项目建设用地征收总面积149.32亩,征收位于王洼镇北洼村集体土地65.27亩,路寨村集体土地54.6亩,北至固王铁路、南至王洼沟、西至路寨村集体土地、东至王洼选煤厂气膜棚;征收位于罗洼乡罗洼村集体土地29.45亩,北至罗洼村集体土地,南至罗王公路,西至银洞沟煤矿工业厂区,东至罗洼村集体土地。

(四)彭阳县年50万吨煤矸石等固废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用地征收总面积36.6亩,全部位于王洼镇北洼村,北至S202省道,南至夏南路,西至北洼村集体土地,东至北洼村集体土地

、征收补偿标准

项目建设范围内土地补偿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34号)、《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彭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彭政规发〔2024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按照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彭政发〔20235号)规定标准执行。现有规定中未明确补偿标准的项目,参照原补偿标准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参照市场价评估补偿,认定为违法或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抢种的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四、安置方式

(一)县城规划内集体土地上宅基地和房屋征收后,依据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政发〔202326号)文件规定,在本县进行房屋安置的给予购房补贴,补贴面积为户籍人口人均25平方米,补贴金额按照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住宅平均销售价格8%计算兑付购房补贴时被征收户提供本县自征收之日起一年内户籍成员在本县购置房屋产权证、完税证或经房产部门备案登记的合同等相关证明。对已享受房屋安置差价的被征收户不享受该补贴具体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核兑现,同时在上述一年内不重复享受县住房城乡建设《关于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和新建商业用房申请购买补贴有关事宜的公告》(彭住建发〔2022220号)补贴

(二)县城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宅基地和房屋征收后,宅基被征收户坚持一户一宅安置的办法,采取被征收宅基户自愿原则,每户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区域内按要求审批宅基地自建。

(三)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55号)规定,对符合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收户,自愿申请购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纳入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速迁奖励政策

房屋和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纯地被征收均实行奖励机制,集体土地上房屋在丈量登记结束或评估结果公布15日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最高奖励20000/户;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纯地被征户在丈量登记结束后15日内签订协议并腾退土地的最高奖励2000/亩;集体土地上房屋在丈量登记结束或评估结果公布30日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最高奖励10000/户;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纯地被征户在丈量登记结束后30日内签订协议并腾退土地的最高奖励1000/亩,逾期不予奖励。

搬迁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标准

房屋征迁安置给予搬迁和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搬迁费补助3000/户,临时过渡安置补助600//月,临时安置过渡期限为18个月,补助费用一次性给予补偿。

企业和营业房征迁给予搬迁和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搬迁费补助30/㎡,临时过渡安置补助15//月,临时安置过渡期限为18个月。现房安置的不予补偿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评估价值的2%一次性给予补偿。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统一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县城规划区内由县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负责牵头,规划区外由涉及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牵头,相关单位配合,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联合征收组,具体负责征收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抽调单位人员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合力攻坚,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各行其是,确保土地征收工作任务按期完成。

(三)严格责任追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政策开展工作,统一口径,客观公正,阳光操作,协议签订完后,利用政府网站、各级宣传栏等多种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征迁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胁迫征地拆迁,寻衅滋事、煽动闹事、阻挠征地、敲诈勒索、侵吞、挪用征地补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报县扫黑办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严肃处理。

(四)做好群众工作。在征收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讲究方式方法,耐心细致做好群众工作,确保项目建设用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五)补偿费用支付期限。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在丈量结束后,农户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正式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以一卡通形式全额支付。财政部门要统筹做好征收补偿安置资金拨付,确保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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