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各部门(单位):
《彭阳县三幼东侧茹河街断头路土地征收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彭阳县三幼东侧茹河街断头路土地征收方案
为了解决断头路,确保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功能完善,交通顺畅和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彭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彭政规发〔2021〕2号)、《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彭政发〔2023〕5号)等文件精神,2023年我县计划实施三幼东侧片区19户土地征收任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的规定,本次征收主体为彭阳县人民政府,委托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局和白阳镇人民政府配合,依法实施征收工作。
二、征迁范围
南至茹河大街、北至茹河河沿、东至绿化公园、西至三幼集体土地,共有集体土地约59.47亩(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涉及19户。征收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自然资源局、白阳镇配合。
三、征迁费用
征迁估算费用398.46万元,最终以实际评估费用进行补偿,资金来源为县财政自筹。
四、补偿标准
(一)补偿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彭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彭政规发〔2021〕2号)、《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彭政发〔2023〕5号)等文件精神,
(二)补偿标准。本次征收补偿,委托评估机构公开进行评估。
(三)速迁奖励政策。在征迁改造实施期内,自评估价公布之日起1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每亩奖励2000元,否则,超期不予奖励。
(四)其他要求。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抢栽苗木、抢种作物等行为,若有发生不予补偿。
五、拆迁方式
对已征收苗木由园林绿化部门及时跟进管理,被征收人不得砍伐和移植,对征收范围内电力、通讯、市政管线等基础设施占用项目建设时由所属管理单位自行拆除。
六、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宣传动员阶段(2023年9月20日至9月30日)。发布公告、制定方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做好登记摸底和意见征求。
(二)测绘、评估、签订协议阶段(2023年9月30日至10月30日)。组织人员入户测绘、评估、签订协议、兑付资金。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分管县长杨志同志任组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王克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景德镇、白阳镇镇长薛强任副组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及相关征收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工作的指挥、协调、督查、检查。具体征收工作由各征收组工作人员承担,其职责为负责土地征收丈量登记、测绘、评估、资金拨付,征收档案资料的收集、统计、汇总等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坚持依法推进。征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公检法司等部门要依法处置阻碍征迁工作的各种非法行为。对征迁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胁迫征地拆迁,漫天要价、敲诈勒索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同步跟进,启动司法程序;对个别人恶意串联、寻衅滋事、煽动群众阻碍征收工作、干扰项目施工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处置。
(三)加强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单位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沟通,合力攻坚,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确保该项工作任务按期顺利完成。
(四)加强监督检查。建立有效的征迁督查制度,全面督促检查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和恶意阻挠征迁工作的干部职工,纪检监察部门要依规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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