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各部门(单位):
彭阳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补充规定已于2023年3月8日经县人民政府2023年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请遵照执行。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彭阳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补充规定
为切实保障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被征收户合法权益,激励其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推进征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开展,在严格执行《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的基础上,彭阳县人民政府2023年第四次常务会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废止原补偿标准文件
废止原《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内项目建设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彭政发〔2012〕2号)、《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内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彭政发〔2012〕3号)、《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外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征收暂行补偿标准的通知》(彭政发〔2012〕50号)和征收补偿相关会议纪要。
二、速迁奖励政策
房屋和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纯地被征收均实行奖励机制,房屋被征收户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最高奖励奖励20000元/户;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纯地被征收户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退土地的最高奖励奖励2000元/亩;速迁奖励时段划分在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进行明确,逾期的不予奖励。
三、搬迁和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标准
房屋征迁安置给予搬迁和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搬迁费补助3000元/户,临时过渡安置补助600元/户/月,临时安置过渡期限为18个月,补助费用一次性给予补偿。
企业和营业房征迁给予搬迁和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搬迁费补助30元/㎡,临时过渡安置补助15元/㎡/月,临时安置过渡期限为18个月。现房安置的不予补偿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评估价值的2%一次性给予补偿。
四、房屋安置补贴标准
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宅基地和房屋征收后,如在本县进行房屋安置的给予购房补贴,补贴面积为户籍人口人均25平方米,补贴金额按照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住宅平均销售价格8%计算。兑付购房补贴时被征收户需提供本县自征收之日起一年内户籍成员在本县购置房屋产权证、完税证或经房产部门备案登记的合同等相关证明。对已享受房屋安置差价的被征收户不享受该补贴。
五、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新旧标准衔接过度规定
《固原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于2022年11月25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批复之日起执行。彭阳县在严格执行的同时,针对上述标准公布实施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遗留问题制定如下规定:
已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项目,已开展征收工作的,继续按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标准执行。
已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项目,但实际未开展征收的,按新标准进行征收补偿。
六、临时用地补偿
涉及临时用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按照程序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补偿按照实际占用年限增加1年的青苗产值进行补偿,增加1年补偿费用于耕作层恢复及减产补偿,青苗产值依据《固原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计算。
七、现有规定中未明确补偿标准的项目
参照原补偿标准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参照市场价评估补偿,认定为违法或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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