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学、中心学校,城区各幼儿园:
现将《彭阳县学校食堂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彭阳县教育体育局 彭阳县卫生健康局
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彭阳县学校食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堂管理,提高服务保障水平,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学校食堂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堂,是指由学校使用和管理,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集中就餐服务,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制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 全县公办和民办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职工食堂(以下统称“食堂”),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县教体局负责全县学校食堂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推进食堂建设,完善食堂设施设备条件,建立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指导和督促学校落实食堂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 县市监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管,指导和监督检查学校、配送和原料供应企业的食品安全,开展食堂从业人员培训。
第六条 县卫健局负责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知识教育,指导学校开展食堂营养配餐、营养健康监测等工作。
第七条 民办学校,由举办者负责保障食堂投入、做好食堂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是食堂的管理主体,校长(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对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学校应当建立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食堂管理工作。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对学校食品安全负责,督促校长履行食堂管理职责。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九条 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以服务师生为中心,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从食堂营利。
第十条 食堂应当依法取得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供餐,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许可证。开办、停办和变更经营模式,须向县教体局备案,并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食堂饭菜一律实行明码标价,保证饭菜价格明显低于本地区校外同类餐饮价格。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实行校领导和管理人员每餐陪餐制度,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成立由校领导和学生代表、教职工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参与和监督食品安全、供餐质量、饭菜价格及检查评议等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全面推行“互联网十明厨亮灶”智慧管理模式,强化食堂信息公开,及时向师生和家长公开供餐信息、食品来源、采购价格、饭菜价格、食谱等重要内容,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采购、贮存、加工、供应、留样等各环节日常管理,做好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等工作,严格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设立或指定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规模较小的学校,可以由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兼任,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堂满意度测评制度,定期组织师生对供餐质量、饭菜价格、食堂服务、环境卫生等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公开。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积极主动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第四章 食堂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食堂原则上由学校自主经营。现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合同期满后和不符合经营资质要求的应明确终止时间终止其经营行为,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
第二十条 食堂要坚持“保本”“零利润”经营,建立内部检查机制,加强食品采购管理,做到质价相符,收支平衡。
第五章 食堂设施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食堂建筑设施、餐饮设备和其他必需的配套服务设施设备由学校提供,按照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不计提折旧。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学校食堂建设、设施设备维护更新保障长效机制,根据国家规定的设施设备使用年限及时更新食堂设施设备,保证使用安全。
第二十三条 食堂大型维修改造、大型餐饮设备更新,供暖等配套服务设施由县教体局和学校负责投入,学校食堂日常用品和运行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六章 食品采购管理
第二十四条 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二十五条 食堂粮、油、肉、蛋、蔬菜、调味品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供应商。招标工作由县教体局组织实施,优先选择具备货源组织、冷链仓储、安全检测、物流配送、持续供应、品质保障等能力的大型连锁商超或企业为学校供应食材。
第二十六条 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及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索证索票和入库查验制度,坚决杜绝“三无”食品和假冒伪劣、腐败变质、过期食品进入校园。
第二十七条 食堂不得采购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第二十八条 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及原辅材料供应商综合评议制度,定期组织对食品及原辅材料供应商进行综合评议,对评议不合格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供应商终止供货合同。
第七章 食堂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食堂财务应当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收取伙食费时,缴费对象相对固定的学校应通过宁财缴费APP收取;缴费对象不确定的可采用财政往来结算票据收取。
第三十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食堂财务管理办法,加强收支、成本核算和票据管理,强化内控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
第三十一条 食堂成本核算应当以食堂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原料、人工为基本内容,不得将应当在学校事业经费列支的费用等计入食堂支出。
第三十二条 学校食堂应坚持“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原则,由学校主导,组织膳食委员会在充分调研市场价格的基础上确定饭菜价格标准,公示后执行。
具备条件的学校要实行阶梯菜价,每餐有一定数量的低价菜或特价菜供应。实行包餐制的学校,应当确定最高限价。
第三十三条 实行自购制供餐的学校,就餐人员应凭充值卡或饭(菜)票在食堂就餐。实行包餐制供餐的学校,食堂应建立健全就餐人员花名册、就餐清单等资料。
严禁食堂与就餐人员发生现金交易。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和食堂从业人员伙食费据实结算,不得侵占学生利益。
第三十五条 学校每学期末应当将食堂收支情况主动公开,接受学生、家长和学校膳食委员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不得将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擅自转移、挪用食堂收入,或设立“小金库”。
第八章 食堂从业人员管理
第三十七条 食堂从业人员,是指食堂中从事食品采购、加工制作、供餐、餐饮具清洗消毒等与餐饮服务有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八条 食堂应当根据供餐实际和岗位需求合理配备从业人员。食堂从业人员按就餐人数配备:
(一)就餐人数在270人及以下的学校,就餐人数在50人及以下的,招聘1名;在50人以上100人及以下的,招聘2名;在100人以上150人及以下的,招聘3名;在150人以上的学校,原则上在招聘3名的基础上,每增加60名就餐人数,增加1名食堂从业人员(计算方法:实有就餐人数减去150、除以60,所得数四舍五入,取整数)。
(二)就餐人数在270人以上的学校,原则上在招聘5名的基础上,每增加100名就餐人数,增加1名食堂从业人员(计算方法:实有就餐人数减去270、除以100,所得数四舍五入,取整数)。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背景调查,从业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爱国敬业,遵纪守法;
(二)品行端正,责任心强,吃苦耐劳,服从学校管理,无不良嗜好,服务意识好;
(三)持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无重大疾病或重大传染性疾病;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食堂从业人员思想政治教育,提升其综合素质。食堂从业人员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等现象的,要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每周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业务知识等培训,并将培训情况记入档案。
第四十二条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工资由县财政按照有关标准核拨;其他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配备标准及条件公开招聘,工资由学校根据当地社会从业人员工资水平与食堂从业人员协议发放。
第九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建立常态化食堂监管机制。县教体局将会同发改、财政、市监、卫健等部门,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建立食堂财务内部审计制度。县教体局将食堂财务列为内部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重点监控成本、财务管理和盈利情况。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教体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一)通过虚报、冒领、套取等手段,挤占、挪用、贪污伙食费或食堂经费的;
(二)设立“小金库”,直接或采取弄虚作假方式在食堂经费中列支学校公共开支或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费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等费用的;
(三)以收取管理费、折旧费、租金等名义从学生食堂牟利的;
(四)在食堂管理中为他人谋利、搞利益输送或以权谋私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对疏于管理、失职失责、玩忽职守,导致师生发生食堂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县教体局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学校和有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没有规定,上级部门规章有规定的,适用上级部门规章。
第四十八条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各学校已有的食堂管理制度,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由县教体局负责解释。
图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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