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合法性审查规范化水平,有效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经彭阳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彭阳县本级行政事项合法性审查目录清单》(简称《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纳入《清单》的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 提请集体会议审议,不得作出决定,不得对外发布。
二、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协议等文件和事项,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制定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协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由各部门(单位)内设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合法性审查事项可以参照本《清单》执行,因工作需要,可结合职责权限制定本乡(镇)、部门(单位)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
四、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根据实际情况,依照规定程序实施动态调整。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彭阳县本级行政事项合法性审查目录清单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
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宁政办发〔2023〕10号)、《固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固政办发〔2022〕40号)。
制定文件涉及以下事项的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
1. 产业高质量发展、产业扶持、产业奖励补贴、招商引资、金融规范整治等产业发展方面的文件。
2. 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工程管理方面的文件。
3. “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国有房产集中管理、产业园区厂房租赁使用管理等资产管理方面的文件。
4. 惠企服务、助企纾困、企业监管服务等营商环境方面的文件。
5. 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美丽乡村建设、闲置农房盘活、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等乡村振兴方面的文件。
6. 老旧小区改造、物业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市容环卫、园林绿化、违法建筑处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城市建设方面的文件。
7. 突发事件应急、安全生产监管、消防安全监管、危化品安全治理、事故报告和调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等应急管理方面的文件。
8. 治安管理、户籍和居住证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社会组织管理、行政区划调整、综合执法改革等社会管理方面的文件。
9. 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住房保障、减灾救济、抚恤优抚、公益事业发展等社会保障方面的文件。
10. 安全劳动保护、就业创业促进、人才引进、人才培育、人才服务保障等劳动就业方面的文件。
11. 支持科技创新、教育发展、文旅产业发展、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医药卫生管理、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等科教文卫方面的文件。
12. 土地、矿产、森林、水等各类重要自然资源的管理使用等方面的文件。
13.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业专项生态环保整治、农村环境卫生和垃圾分类、环卫服务费收取等环境保护方面的文件。
14. 道路交通安全、公共交通发展、禁限行管理、超限超载治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等交通管理方面的文件。
15. 专项行动方案、工作方案、实施方案,内容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
16. 转发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转发文件中提出具体实施措施,并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
17.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等文件清理方面的文件。
18. 其他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在县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告、通告、决定等其他类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
1. 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纪要、会议讲话材料等。
2. 商洽性工作函:包括机关之间的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3. 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工作规划、计划、要点。
4. 内部考核、行政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
5. 发文机关内部工作制度。
6. 人事任免及工作表彰、通报。
7. 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的通知。
8. 对小区、地名的命名的批复。
9.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0. 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11. 行政机关对公务员、行政机关职员、公办学校教职工、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国有企业领导的人事、工资、绩效等方面管理的文件。
12. 财政部门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文件及下达的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文件等。
13. 行业技术标准文件、技术操作规程。
14. 涉密文件。
15. 其他不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文件,均不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二、重大行政决策
是指由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的决定。
依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制定涉及以下事项的决策属于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1. 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具体包括:制定有关科学技术、教育体育、文化旅游、医疗卫生、生育养老、社会救助、就业促进、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市场秩序等市场监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有关资源配置、社会保障、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安全生产、城乡建设、乡村振兴、民族宗教、劳动保护等社会管理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有关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等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其他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等。
2. 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具体包括:制定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全县发展规划确定的重要区域规划;制定重要专项规划和产业规划;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其他重要规划。
3. 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具体包括:制定开发利用、保护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植物、动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开发利用、保护历史、红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特色景观、风景区、重要历史建筑等,以及各类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文化文物单位馆藏等各类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其他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 决定在县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具体包括:政府投资的大型科教文卫体育设施场馆、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车站、公园等重大公共建设项目;需经县政府核准,投资规模大、社会关注度高、对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引领带动效益明显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在县域实施的其他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5. 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具体包括: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事项;区域协调发展重大事项;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其他重大事项,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大改革事项、行政区划调整事项、财政、国资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属于社会风险评估范围的重大决策事项、重大公共活动的申办和筹备情况等。
6. 其他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下列决策事项可以不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不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执行上级机关交办的任务明确可直接执行的决策部署任务,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的决策等。
三、行政协议
是指县政府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后签订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下列行政协议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1.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等。
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3.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租赁协议、配建协议等。
4.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等授权运营协议。
5. 县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框架合作协议,招商引资协议,政府、社会资本合作(PPP)协议等其他行政协议。
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科技、课题合同等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四、重大执法决定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以下执法决定属于重大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1.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许可决定;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许可决定;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许可决定及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许可类执法决定。
2.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等行政处罚类执法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3. 所有的行政强制决定。
4. 涉及不动产或者动产的行政征收、征用决定。
5. 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
重大执法决定审查既包括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方面的内容,也包括行政执法决定适当性方面的内容。具体为: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性;行政执法的权限是否合法;行政执法的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善、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五、其他行政涉法事项
1. 县委、县政府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经县委、县政府同意,以县委办、县政府办名义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2. 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会同其他部门进行审核。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固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重点审查涉及政府的主体、权限、程序、内容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3. 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文件和事项(如非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行政裁决、行政补偿决定、行政赔偿决定等)。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固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根据审查事项把握确定。
图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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