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部门(单位):
现将《彭阳县公安局冯庄派出所迁建等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彭阳县公安局冯庄派出所迁建等项目建设用地
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基础建设,完善城乡综合服务功能,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布局,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彭阳县公安局冯庄派出所迁建、新集中心小学扩建等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进行依法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安置原则
(一)依法征收补偿原则
(二)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二、征收面积及范围
(一)彭阳县公安局冯庄派出所迁建项目建设用地征收总面积7.1亩,位于冯庄乡小园子村,北至小园子村集体土地、南至小园子村集体土地、东至冯庄乡幼儿园、西至冯庄乡人民政府。
(二)新集乡中心学校扩建项目建设用地征收总面积2.72亩,位于新集乡团结村,北至团结村集体土地、南至新集乡幼儿园、西至新集乡中心学校、东至团结村集体土地。
(三)彭阳县兴源加油站项目建设用地征收总面积4.2亩,位于白阳镇玉洼村,北至S202省道、南至玉洼村集体土地、西至玉洼村集体土地、东至玉洼村集体土地。
(四)彭阳县新建换热站及铺设供热管网项目建设用地征收总面积0.55亩,位于白阳镇周沟村,北至栖凤街、南至南干渠、西至村民宅基地、东至周沟村集体土地。
(五)冯庄乡应急物资储备库及附属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用地征收总面积3.01亩,位于冯庄乡小园子村,北至小园子村集体土地,南至小园子村集体土地,西至小园子村集体土地,东至小园子村集体土地。
(六)彭阳县鑫源汽车客运出租有限公司项目建设用地征收总面积9.8亩,位于白阳镇姚河村,北至关平路,南至姚河村集体土地,西至姚河村集体土地,东至S203省道。
(七)王洼镇石岔小学迁建项目建设用地征收总面积20.03亩,位于王洼镇石岔村,北至村民宅基地、南至石岔村集体土地、西至石岔幼儿园、东至石岔村硬化道路。
三、征收补偿标准
项目建设范围内土地补偿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彭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彭政规发〔2021〕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项目建设用地县城规划区内房屋及苗木征收补偿依照《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内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彭政发〔2012〕3号)、《彭阳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1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县城规划区外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按照《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外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征收暂行补偿标准的通知》(彭政发〔2012〕50号)及《彭阳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1〕4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抢种的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四、安置方式
征收规划区外宅基被征收户采取一户一宅安置的办法,采取被征收户自愿原则,每户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在符合国土空间利用总体规划区域内选址并按程序报批,由被征收户自建。
规划区内按照《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内项目建设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彭政发〔2012〕2号)进行安置。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55号)规定,对符合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收户,自愿申请购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纳入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五、速迁奖励政策
(一)县城规划区内。在项目建设用地征收期内,积极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主动完成搬离,不影响项目工程建设的,参照《彭阳县2021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彭政办发〔2021〕34号)规定的速迁奖励标准执行。
(二)县城规划区外。在项目建设用地征收期内,积极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主动完成搬离,不影响项目工程建设的,按照《彭阳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1〕41号)规定的速迁奖励标准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统一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县城规划区内由县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负责牵头,规划区外由涉及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牵头,相关单位配合,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联合征收组,具体负责征收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抽调单位人员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合力攻坚,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各行其是,确保土地征收工作任务按期完成。
(三)严格责任追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政策开展工作,统一口径,客观公正,阳光操作,协议签订完后,利用政府网站、各级宣传栏等多种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征迁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胁迫征地拆迁,寻衅滋事、煽动闹事、阻挠征地、敲诈勒索、侵吞、挪用征地补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报县扫黑办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严肃处理。
(四)做好群众工作。在征收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讲究方式方法,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确保项目建设用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五)补偿费用支付期限。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在丈量结束后,农户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正式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以“一卡通”形式全额支付。财政部门要统筹做好征收补偿安置资金拨付工作,确保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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