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各部门(单位):
《彭阳县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彭阳县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高全县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推动彭阳县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保险条例》《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局 林草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金〔2019〕102号)、《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及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按照“扩面、提标、增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的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的原则。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投保人投保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市场化发展,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二)坚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农业保险业务以市场化运作为主,以保费补贴为引导,以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商业化经营为依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
(三)坚持自主自愿的原则。投保人、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等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农业保险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开展农业保险工作。
(四)坚持协同推进的原则。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财政、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保险监管等有关单位要积极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三、保险政策
(一)中央财政补贴险种、保额及费率。
1.种植险。
(1)标的品种:小麦(制种小麦)、玉米(制种玉米)、马铃薯、油料作物(胡麻、油葵、油菜籽)。
(2)单位保险金额:小麦500元/亩,制种小麦900元/亩,玉米500元/亩,制种玉米700元/亩,马铃薯600元/亩,油料作物(胡麻、油葵、油菜籽)600元/亩。
(3)保险费率:4%。
(4)保费补贴:小麦(制种小麦)、玉米(制种玉米)作物保险费补贴,在县财政补贴比例为0,且投保人自缴20%时,中央财政承担47.5%,自治区财政承担32.5%;马铃薯、油作物保险费补贴,中央财政承担40%,自治区财政承担30%,县财政承担10%,投保人自缴20%。
2.养殖险。
(1)标的品种:能繁母猪、育肥猪。
(2)单位保险金额:能繁母猪1500元/头(畜龄≧1年),育肥猪800元/头(畜龄≧2个月)。
(3)保险费率:5%。
(4)保费补贴:中央财政承担50%,自治区财政承担20%,县财政承担10%,投保人自缴20%。
(二)自治区财政补贴险种、保额及费率。
重点围绕自治区特色优势产业,草畜、瓜菜等优势特色产业,结合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风险保障需求,设立自治区财政补贴的优势特色产业保险品种。
1.种植险。
(1)标的品种:设施农业(日光温室、大拱棚)、露地蔬菜。
(2)单位保险金额:日光温室10000元/亩(包括墙体、薄膜、棚架及棚内作物等)、大拱棚(单体占地面积600平米以上)3000元/亩(包括薄膜、棚架及棚内作物等),露地蔬菜1000元/亩。
(3)保险费率:4%。
(4)保费补贴:自治区财政承担50%,县财政承担30%,投保人自缴20%。
2.养殖险。
(1)标的品种:肉牛基础母牛、肉羊(基础母羊、种公羊)。
(2)单位保险金额:肉牛基础母牛6000元/头(畜龄≧1年),肉羊(基础母羊、种公羊)600元/只(畜龄≧6个月)。
(3)保险费率:5%。
(4)保费补贴:自治区财政承担50%,县财政承担30%,投保人自缴20%。
(三)县财政补贴险种、保额及费率。
立足县域资源禀赋,突出特色,重点围绕我县“1+3+X”产业,因地制宜推进我县特色产业保险“扩面、增品”,探索开展价格保险、气象指数等多种形式的保险模式,推进地方特色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1.种植险。
(1)标的品种:中药材(黄芪、黄芩、党参、红花、板蓝根)、小杂粮(荞麦、莜麦、糜子、谷子)、苹果、红梅杏、苜蓿种植保险。
(2)单位保险金额:黄芪、黄芩、党参1000元/亩,红花、板蓝根100元/亩,小杂粮500元/亩,苹果1500元/亩、红梅杏1000元/亩、苜蓿600元/亩。
(3)保险费率:4%。
(4)保费补贴:自治区财政承担40%,县财政承担40%,投保人自缴20%。
2.养殖险。
(1)标的品种:鸡、中华蜂养殖保险。
(2)单位保险金额:鸡30元/只,中华蜂600元/箱。
(3)保险费率:4%。
(4)保费补贴:自治区财政承担40%,县财政承担40%,投保人自缴20%。
四、承保范围、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
(一)承保范围:全县范围内。
(二)承保标的单位及保险金额。
1.种植(林果)业:以投保人实际种植的作物面积为准(1亩为起点),保险金额按照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地膜成本等)确定。
2.养殖业:以投保人实际养殖的牲畜数量为准,保险金额为保险标的的生理价值(包括购卖价格和饲养成本)。
(三)保险期限。露地作物从种植至产品成熟收获止,设施农业、林果业自签订保险单起一年止,育肥猪自签订保险单起至出栏止,其他养殖业自签订保险单起一年(具体期限应在“农业保险条款”中载明)。
五、保险责任范围
各农业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定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5〕25号)和财政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保险条款,并报财政及金融部门审核备案。
(一)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为主要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疫病、意外事故等;种植业保险责任以损失率达到20%以上(包括20%)以上启动保险赔付;养殖业保险责任为动物疾病、疫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的损失。保险机构进行赔付时,不得对受损的标的折扣残值和剔除政府强制扑杀补贴。保险责任范围具体如下:
自然灾害、重大病害及意外事故范围。根据国家公布的自然灾害、重大病害及意外事故现象,结合我区地理位置等情况主要包括: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雨涝、旱灾、风害、冰凌、冻害、雪害、雹害、雷电、沙尘暴等。
(2)重大病害。①种植业病害主要包括:霜霉病、晚疫病、白锈病、疫霉根腐类病害、灰霉病、叶霉病、菌核病、褐斑病、炭疽病、黑星病、叶斑病、早疫病、白粉病、锈病、枯黄萎病、青枯病、疫霉根腐病、茎基腐病、菌核病、蔓枯病、立枯猝倒病、根结线虫病、病毒病、细菌性病、轮纹病、白发病、角斑病、赤星病、黑胫病、根黑病、普通花叶病毒病、蚀纹病毒病瓜类果斑病、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等。②能繁母猪及育肥猪:口蹄疫、猪丹毒、猪肺炎、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害、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非洲猪瘟、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③基础母牛:口蹄疫、炭疽、创伤性网胃炎、急性瘤胃鼓气等。④基础母羊(种公羊):巴氏杆菌病、炭疽、口蹄疫、气肿疽、焦虫病、链球菌病、羊痘、羊快疫、羊坏死杆菌病、羊猝狙、羊黑疫、羊肠毒血症、传染性胸膜肺炎、支原体肺炎、小反刍兽疫等。⑤禽类: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马立克氏病,禽霍乱,禽白血病,传染性鼻炎,传染性喉气管炎,传染性支气管炎,传染性法氏囊等。⑥中华蜂:麻痹病、大肚子病、囊壮幼虫病、幼虫腐臭病等。
(3)意外事故主要包括:地震、水灾、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坠落等。
(4)其他:主要因各种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情况。
(二)免赔及优惠
1.保险机构应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条件,维护投保人合法权益。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种植业保险起赔点为损失率达到20%以上(包括20%);其他险种严格按照条款执行。
2.保险机构应通过“无赔款优待”等方式。对本保险期内无赔款的投保人,在下一保险期内给予一定保险费减免优惠。
六、保险管理
(一)机构管理。
1.准入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和《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资质。符合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具有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或审批的保险产品。
(2)专业能力。具备专门的农业保险技术人才、内设机构及业务管理经验,能够做好条款设计、费率厘定、承保展业、查勘定损、赔偿处理等相关工作。
(3)机构网络。在拟开展补贴险种业务的县级区域具有分支机构,在乡镇基层具有服务站点,能够深入农村基层提供服务。
(4)风险管控。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本实力、完善的内控制度、稳健的风险应对方案和再保险安排。
(5)信息管理。信息系统完善,能够实现农业保险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满足信息统计报送需求。
(6)社会责任。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优质的服务意识。
2.招标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有关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确定政府采购方式;依据保险品种确定的标的,以险种或片区(乡镇)设置标段组织招标,并将招标结果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中标的保险机构原则上服务期为2年(年终考核不合格或出现违规违纪现象的除外),期满后按程序再另行招标。招标时还应考虑保险机构“无赔款优待”、保险条款优越、县级保险品种费率优惠、开发新保险品种试点等情况。
3.合同管理。采用标准化保单,实行保单明示,对费率、保费(中央、自治区、县及投保人承担比例)、保险期限、保障金额、保险责任、理赔责任等进行明列,通俗易懂,有关关联方共同签字后生效。
(二)业务管理
1.业务开展。农业保险机构开展承保、理赔等工作,并承担部分超额赔付的风险。开展保险片区(或险种)固定,不得跨片区(或险种)开展保险业务,保险标的以属地为准,保单或保险凭证应“一户一单”发放到户。在承保过程中要将投保人险种、投保面积(数量)、保额、保费以及发生赔偿后险种、投保面积(数量)、保额、赔偿等结果要在所属乡镇的行政村进行张榜公示,并在县政府网站公开公示。促进投保人了解保险费补贴政策、保险条款及工作进展情况。
2.理赔服务。农业保险机构的理赔服务要坚持“主动服务、迅速勘查、准确界定、合理理赔、赔付到户”的原则,及时会同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气象等部门,研究制定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和办法,切实做好理赔工作。经办机构与投保人达成赔偿协议,提供完整的理赔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保险赔偿款直接支付到受损投保人指定账户,避免影响投保人的后续抗灾、救灾工作,对未能据实理赔或理赔严重逾期的经办机构,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予以处理,情况严重的直接取消业务经营资格。
3.绩效考核。坚持结果导向,每年第一季度由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对县内承保农业保险的经营机构上一年度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等工作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可对农业保险机构进行调整。
4.政策处罚。对未达到基本经营要求、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或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保险经营机构,各种虚假承保、虚假理赔、骗取补贴等弄虚作假的保险经营机构及投保人,经相关部门一经查实,直接取消保险经营机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资格,并将投保人列入农业保险黑名单,2年内不得享受农业保险政策性补贴。
(三)保费管理
保费补贴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专账核算、年底清算,结余滚动使用”。各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原则上按季度或当年年底向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据实结算,不得相互拆借或抵顶,不得替投保人代缴其应当承担的保费。县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应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农业保险机构要在每年12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将当年农业保险及保费补贴落实情况、下一年度保费补贴预算情况报送县财政局。
(四)风险管理
农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5〕129号)的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增强农业抵御风险能力,原则上按照保险费4%的比例计提,并实行专户管理,逐年滚存。大灾风险准备金的计提、管理和使用由县财政、金融局监督实施。
七、保障措施
农业保险费补贴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支持农牧业发展的保护体系,是农业风险防范机制,是维护农牧民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参与农业保险的有关各方要切实提高对农业保险重要性的认识,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保障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推进,共同推动农业保险工作的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农业保险是创新支农方式、构建市场化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和实现农业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确保农业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成立由县分管领导任组长,县财政、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乡镇政府、金融、农业保险承办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彭阳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宣传农业保险的相关政策,组织推动我县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工作,协调处理我县农业保险工作开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各乡(镇)和村成立以乡(镇)长、村主任为组长的工作小组,配合农业保险承办机构,共同做好农户保险承保范围界定、农户自交保费收取、报案查勘、责任界定、理赔定损、争议协调等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推进农业保险工作是一项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成立彭阳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全县农业保险工作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乡镇、有关部门(单位)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做好农业保险服务保障工作。
财政局负责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做好保费补贴资金年度预算、管理及拨付工作,并积极向区财政厅申请保费补贴资金;会同相关部门对保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保险政策落实和日常管理,会同自然资源和科技部门做好专业技术服务、农业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落实;组建农业灾害鉴定委员会,做好农业防灾、防疫监测、预警和灾害评估,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金融局主要负责保险业务指导、监督;指导农业保险承办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监督农业保险机构做好勘查定损和理赔兑付工作;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业保险市场秩序。
农业保险机构主要负责农业保险的具体落实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制定保险条款,明确理赔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投保人的投保、报案受理、勘查定损、理赔兑付等工作;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和服务网络;按时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定期向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报送农业保险落实及保费管理使用情况;为农民提供高效快捷的优质服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完善服务机制。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协调、支持农业保险承办机构在各地建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政策宣传等。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农(林、畜牧)业专家参与农业保险理赔机制,组成农业保险专家协作网,对于重大灾害或案情较复杂的案件提供专业意见,解决农业保险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农业保险承办机构在定损过程中要充分尊重采纳专家意见,提升理赔的科学性和公信力,切实保障农牧户权益。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农业保险承办机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宣传海报等媒介,切实加强农业保险宣传,宣传工作要深入到乡村和农户,引导和调动广大农民及专业合作组织积极参加保险,提高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认知水平,为顺利推进农业保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加强监督检查。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保险机构、乡镇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和督查。财政、农业农村、林业草原、金融等部门要切实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切实加大对农业保险补贴工作的监督力度,推动建立常态化的检查机制,对违规操作、虚假承保、虚假理赔、挪用赔款等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推动提高违规成本。有效防止虚构标的、重复投保、冲销投保人保险费等骗取农业保险费补贴现象的发生。乡(镇)政府要结合村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协同农业保险承办机构积极开展农业保险有关情况的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八、附则
本《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后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原《彭阳县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彭政办发〔2013〕65号)同时废止。
附 件:彭阳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朱红社 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何少庸 政府副县长
成 员:白云鹏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王永贤 县财政局局长
吴 毅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杨占辉 县科学技术局局长
陈宗惠 县扶贫办主任
陈效义 县金融局副局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局,白云鹏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全县农业保险工作组的组织协调及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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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及部委网站
各省区市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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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各市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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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 0954-7013891
电子信箱:pyxxxzx201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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