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各部门(单位):
《彭阳县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促进稳岗就业实施方案》已经2024年第14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彭阳县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促进稳岗就业实施方案
为支持县内企业稳定发展,促进城乡居民拓岗就业,就支持县内劳动密集型相关企业发展促进稳岗就业,结合彭阳县实际,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聚焦稳定就业、充分就业、增收致富等目标任务,紧盯高校毕业生、脱贫和移民人口、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扎实推进中央和区、市、县稳经济促就业政策措施落实落地。修改完善《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促进稳岗就业实施方案》,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提振企业发展信心,壮大县域经济实力,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贡献彭阳力量。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所称劳动密集型企业是指县域内从事数据服务外包等数字信息、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相关企业和就业帮扶车间。
三、主要内容
(一)助企纾困稳岗。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养老保险降费和阶段性降低工伤、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按照自治区规定提高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发挥失业保险助企扩岗作用,鼓励企业积极吸纳大学生等青年就业,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二)人力资源扩岗。加大企业用工信息收集发布,健全完善重点企业用工服务对接机制,着力扩大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吸纳就业能力。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帮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问题。加密组织开展线上招聘和“直播带岗”活动,举办多批次、小规模、专业化现场招聘活动,促进人岗精准匹配,切实解决企业用工难题。
(三)职业技能提升。采取订单式、定岗式、定向式和直补企业、直补个人等方式开展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突出高技能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技能提升培训。按照自治区要求将新业态从业人员和新职业工种纳入政府补贴性培训范畴,开展快递、物流、网约配送、直播销售、电子商务等从业人员专项培训。
(四)创业载体奖补。深化“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帮扶机制,推进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对认定为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园区(基地)的,在自治区一次性奖补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充分发挥创业担保基金撬动作用,适当降低贷款门槛,扩大贷款覆盖面,落实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入乡人员等自主创业,按照自治区政策给予贷款支持和贴息支持。
(五)支持吸纳就业。重点发挥劳动密集型企业、就业帮扶车间等就业载体吸纳就业作用,吸纳三类或四类群体就业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吸纳其他类型人员就业的,按照具体奖补办法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准确认识、全面把握当前严峻形势,坚决扛起稳经济保增长促发展守底线政治责任,充分认识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稳岗就业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区市县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上来,紧盯目标,精准发力,全力抓好各项措施落实落细。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乡镇、有关部门(单位)要自觉扛起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包抓联系、责任落实、督查考核、评估问效推进机制,定期调度、分析、推进。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指挥,亲自安排部署,统筹推进各项稳岗就业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大政策宣传。利用政府网站、电视台、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加大政策宣传解读,深入基层、深入企业开展政策宣讲,提高政策知晓率和社会覆盖面,让市场主体及时了解政策、全面掌握政策、足额享受政策,让各项惠企惠民政策发挥最大作用。
以上政策随国家和自治区稳岗就业政策调整同步做出调整。
附件:1.彭阳县支持服装纺织类企业和就业帮扶车间发展促进稳岗就业暂行办法(修订稿)
2.彭阳县支持数据服务外包企业发展促进稳岗就业暂行办法(修订稿)
附件1
彭阳县支持服装纺织类企业和就业帮扶车间发展促进稳岗就业暂行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支持服装纺织类企业和就业帮扶车间发展促进稳岗就业,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结合我县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装纺织类企业是指县域内的纺织服装加工企业和就业帮扶车间,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对企业租用政府投资建设或政府管理的厂房或就业帮扶车间并投入运营的,按照我县相关规定给予企业厂房租金相应优惠。
第四条 对彭阳户籍的城乡居民到县内同一家企业务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连续稳定就业3个月(含3个月)以上,给予务工人员就业补贴。其中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县内移民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四类对象在一次性补助500元的基础上,每月再补助200元;其他对象连续稳定就业的,每月补助200元。每人累计享受补贴最高不超过12个月。
第五条 对企业吸纳彭阳籍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三年内未就业的)、四类重点对象(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县内移民户)连续稳定就业6个月(乡镇就业帮扶车间连续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签订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实际工资发放标准不低于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线的,给予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补贴。吸纳以上三类群体就业满10人的,启动补贴程序。标准为吸纳10-29人就业的,每人一次性补贴2400元;吸纳30人以上(含30人)就业的,每人一次性补贴3600元。
企业吸纳除以上三类群体以外人员就业,不少于10人(三类群体不足10人的,可以和三类群体以外人员合并计算)且连续稳定就业6个月(乡镇就业帮扶车间连续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实际工资发放标准不低于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线的,按照实际就业人数给予企业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用工补贴。以上补贴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
第六条 对王洼、孟塬、冯庄、罗洼、交岔、小岔6个偏远乡镇因运输增加成本的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彭阳户籍的城乡劳动力连续稳定就业3个月(含3个月)以上,签订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用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享受用工补贴基础上,再给予每个就业帮扶车间每年2万元的运输补贴。
第七条 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的参保企业,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比例返还。
第八条 以上补贴由企业自主申报,乡镇(工业园区)初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组织审核验收,对符合补贴条件且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员工或企业账户。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第九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乡村振兴局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督查检查,深入企业核对人员信息、生产运输和工资发放情况,认真审核把关,把生产经营情况、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签订以及工资银行流水作为兑现补贴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对在稳岗各项补贴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追回骗取的补贴资金,两年内不得申请各类就业补贴。
第十一条 以上补贴政策与自治区、固原市以及我县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条款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乡镇就业帮扶车间吸纳的就业人员年龄可放宽到65周岁。
第十二 条该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2
彭阳县支持数据服务外包企业发展促进稳岗就业暂行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支持全县数据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吸引、鼓励更多青年群体就业创业,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服务外包是市场主体将自己内部的流程或职能,委托给专门经营数据服务的市场主体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企业和个人:
(一)在彭阳县境内注册登记成立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并在本县依法纳税的数据服务外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在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社会劳动力和顶岗实习生;
(三)与我县数据服务外包产业相关的特定个人。
第四条 县政府通过投资建设产业园、实行稳岗就业补贴、提供住房保障等政策措施,支持全县数据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第五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彭阳县投资建设数据服务外包职场。对为企业提供拎包入住条件的社会力量,按照职场规模给予补贴,每新建100个普通坐席且投入使用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六条 对数据服务外包产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以及对彭阳数据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和带动作用、科技含量高或在彭阳设立总部经济的企业,按照“一企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扶持。
第七条 企业租用政府投资建设或政府管理的数据服务外包产业园区职场并投入运营的,企业用水、用电、用暖、用网、物业费用由园区运营管理方统一向相关部门交纳。
第八条 对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数据外包产业园区的企业,提供以下优惠政策措施:
(一)第一年企业使用的工位费按照10元/个收取,之后各年实行绩效管理,鼓励企业加强员工招聘和使用。
(二)第二年企业使用工位数低于50个的,每月缴纳工位费50元/个;使用工位数50个及以上的,按第一年标准收取;
(三)第三年企业使用工位数100个以下的,每月缴纳工位费100元/个;使用工位数100个及以上的,按第一年标准收取;
(四)第四年及以后企业使用工位数150个以下的,每月缴纳工位费150元/个;使用工位数150个及以上的,按第一年标准收取。
第九条 对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数据外包产业园的企业,由政府派驻园区工作专班会同园区运营管理方按照企业带动就业、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情况制定考核评价指标,每季度开展综合考评。给予评分最高的企业5万元奖励(其中:3万元奖励给企业,2万元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单个企业及个人可连续获评,奖励次数不受限制。
第十条 对企业吸纳各类劳动力(不含顶岗实习生)稳定就业6个月及以上的,按照实际就业人数给予企业稳岗就业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
(一)实际就业人数50(含)-100(不含)人的,给予企业每人2000元一次性用工补贴;
(二)实际就业人数100(含)-200人(不含)的,给予企业每人2500元一次性用工补贴;
(三)实际就业人数200人(含)以上的,给予企业每人3000元一次性用工补贴。
上述补贴依据企业提供的工资发放流水兑现,每年申报一次,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月份。第二次及以后申报的,只兑现净新增部分。
第十一条 对企业招用的员工(含顶岗实习生),自正式入职起,按照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餐饮补贴,可连续补贴12个月。员工当月实际工作时间低于15天的不予兑现餐补,也不再重复计算月数;当月实际工作时间满15天及以上的,根据企业提供的考勤记录和工资流水兑现餐补。员工离职的,补贴自然终止。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与中高职院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合作,共建就业实习基地。符合下列条件并接收顶岗实习的企业,享受一次性补贴:
(一)对接收学生顶岗实习4-6个月的,按照每人6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
(二)对接收学生顶岗实习7-9个月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两次不超过1000元。
实习期满,再稳定就业6个月的,企业可以在享受上述一次性补贴的基础上,享受稳岗就业一次性补贴。
第十三条 对企业和运营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协调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套,租金参照员工标准执行,使用期间产生的水、电、暖、物业等各类费用由实际使用者承担。
第十四条 对企业录用的员工在县城无住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县人才公寓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由录用员工加盖企业公章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经工作专班与园区运营企业初审;
(三)审核。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核后予以安排。
用人企业出具担保函可免除员工个人入住押金。企业录用员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60—100元/人/月,使用期间产生的水、电、暖、物业等各类费用由实际使用者承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对于企业和个人的各项奖补资金,由申报企业或个人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报企业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由工作专班与园区运营企业初审;
(三)审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及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后发放。
本办法除涉员工个人补贴资金外,其他奖补资金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不超过4次,申报工作于每季度最后1个月底前完成。
以上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第十六条 对在各项奖补资金审核审批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追回骗取的资金,两年内不得申请各类奖补资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补贴等政策措施与中央、区、市出台的政策及我县其他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与县域内数据服务外包企业相关联的企业,参照本办法享受补贴政策。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24年8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6日。本办法相关条款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原2024年4月11日发布的《彭阳县支持数据服务外包企业发展促进稳岗就业暂行办法(修订稿)》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