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索 引 号 640425007/2024-00022 发文时间 2024-04-09
发布机构 彭阳县司法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和政令畅通,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9号)文件要求,对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清理。

本次纳入清理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共41件,经清理继续有效13件、修改3件、废止19件、到期自动失效6件。同时,对3件文件进行了修改,请遵照执行。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实施。

  

附件:1.彭阳县现行有效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3件)

2.彭阳县修改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3.彭阳县废止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9件)

4.彭阳县自动失效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6件)

5.彭阳县修改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彭阳县继续有效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3件)

  

1.彭阳县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彭政办规发〔2023〕3号)

2.彭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细则(彭政规发〔2023〕3号)

3.彭阳县产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彭政规发〔2023〕2号)

4.彭阳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过敏死亡或流产补偿暂行办法(彭政办规发〔2023〕2号)

5.彭阳县王洼产业园区中小企业孵化园管理办法(彭政办规发〔2022〕3号)

6.彭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彭政规发〔2022〕1号)

7.彭阳县本级保留需现场提交证明事项清单》及《彭阳县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彭政办规发〔2022〕2号)

8.彭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彭政规发〔2021〕2号)

9.彭阳县落实自治区固原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措施细化责任分工方案(彭政办规发〔2020〕2号)

10.彭阳县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案(彭政办规发〔2020〕1号)

11.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彭政规发〔2019〕1号)

12.彭阳县农村公路建设占地及附着物补偿标准(彭政办发〔2017〕42号)

13.彭阳县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彭政发〔2011〕85号)


附件2

彭阳县修改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1.彭阳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彭政办发〔2014〕106号)

2.彭阳县城乡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彭政规发〔2019〕2号)

3.彭阳县人民政府彭阳县人民武装部关于落实固原市征集高素质兵员激励政策的十条措施(彭政规发〔2020〕1号)

  

附件3

彭阳县自动失效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6件)

1.彭阳县2023年消费需求促进年活动实施方案(彭政办规发〔2023〕1号)

2.彭阳县审批服务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制度(试行)(彭政办规发〔2020〕3号)

3.彭阳县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彭政办规发〔2019〕3号)

4.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彭政办规发〔2019〕1号)

5.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彭政办规发〔2019〕1号)

6.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施意见(彭政规发〔2018〕1号)

附件4

彭阳县废止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9件

1.彭阳县产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彭政规发〔2023〕1号)

2.彭阳县支持重点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稳岗就业实施方案(试行)(彭政办规发〔2022〕1号)

3.彭阳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彭政规发〔2021〕4号)

4.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更好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彭政规发〔2021〕3号)

5.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彭政规发〔2021〕1号)

6.彭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规则(彭政规发〔2018〕2号)

7.彭阳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等七项制度(彭政发〔2017〕148号)

8.彭阳县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彭政办发〔2017〕111号)

9.彭阳县政府工作规则(试行)、政府常务会议规则(试行)、县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试行)(彭政发〔2017〕7号)

10.彭阳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彭政发〔2016〕112号)

11.彭阳县农村老饭桌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彭政办发〔2016〕65号)

12.彭阳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办法(彭政发〔2015〕84号)

13.彭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彭政发〔2014〕180号)

14.彭阳县财政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彭政发〔2013〕29号)

15.彭阳县动物免疫过敏死亡或流产及布病结核病阳性畜扑杀补偿经费管理办法(彭政办发〔2011〕72号)

16.彭阳县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彭政办发〔2011〕71号)

17.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内项目建设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彭政发〔2012〕2号)

18.彭阳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彭政发〔2011〕117号)

19.彭阳县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彭政办发〔2005〕89号)


附件5

彭阳县修改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

(共3件)  

一、彭阳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彭政办发〔2014〕106号)

(一)将第三条“1.教育体育局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作为重要工作内容,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工作。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改为:“1.教育体育局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作为重要工作内容,指导和督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管理工作。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大对企业、工厂等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二)将第四条“各居委会要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辖区进城务工人员依法送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按时送子女入学。”改为:“各居委会要负责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未接受义务教育的随迁子女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按时送子女入学”。

(三)将第六条“2.流出当地乡镇以上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和学生在校的学籍证明。3.家庭户籍原件和监护人身份证。4.在我辖区的有效暂住证、房产证(房屋租赁证明)。”改为:“2.流出地乡镇以上单位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和流出地学校出具的学生在校证明。3.家庭户籍证明原件和监护人身份证,适龄儿童的计划免疫接种卡。4.在我县城区居住的有效居住证明、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删除第六条“6.适龄儿童的计划免疫接种卡。”

(四)将第七条“在办理入学、转学等有关手续时,禁止收取任何费用。我县外出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返回原籍就学,各学校要指导并督促及时办理入学等手续,禁止收取任何费用。”改为“我县外出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返回原籍就学,各学校要指导并督促及时办理入学、转学等手续。在办理入学、转学等有关手续时,禁止收取任何费用。”

(五)将第八条“确保所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有学上,不让一个因父母流动而失学。”改为“确保所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有学上,不让一个适龄儿童因监护人流动而失学。”

二、彭阳县人民政府彭阳县人民武装部关于落实固原市征集高素兵员激励政策的十条措施(彭政规发〔2020〕1号)

增加第十一“本措施自2020年3月2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20日。”

三、彭阳县城乡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彭政规发〔2019〕2号)

将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施行。2007年4月9日彭政办发〔2007〕23号《彭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废止。”修改为“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日。2007年4月9日彭政办发〔2007〕23号《彭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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