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3〕4号),经县人民政府2024年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重新公布彭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彭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继续按照《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彭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彭政规发〔2021〕2号)执行。
2.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依法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征地补偿费用,坚决防止发生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问题。
3.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工作,规范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4.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及时解决征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附件:彭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彭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单位:元/亩
区片编号 | 区片综合地价 | 区片范围 | 构成比例 | |
I | 27600 | 白阳镇、古城镇、红河镇、新集乡、城阳乡 | 安置补助费 | 24840 |
土地补偿费 | 2760 | |||
II | 26000 | 王洼镇、草庙乡、交岔乡、小岔乡、冯庄乡、孟塬乡、罗洼乡 | 安置补助费 | 23400 |
土地补偿费 | 2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