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县农业灌溉及城乡供水管理体系,合理调整农业灌溉及城乡供水收费标准,充分发挥水价的杠杆调节作用,有效促进各行业领域节水增效,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和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经九届县委2023年第30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县农业灌溉及城乡供水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农业灌溉
(一)收费标准
根据成本监审结果,结合全县农业灌溉状况、产业发展需求、社会承受能力及周边县区农业灌溉用水定价情况,根据“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农业灌溉基础水价调整为:自流灌区0.40元/m³;扬水灌区0.70元/m³;机井灌区0.60元/m³。
(二)供水量标准
1. 依据《彭阳县用水权确权结果的通知》(彭政办发〔2022〕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价值基准(试行)的通知》(宁水改专办发〔2021〕3号)文件精神,水浇地畦灌灌溉定额170 m³/亩,高效节水灌溉定额110 m³/亩。
2. 按照《彭阳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中“定额管理”原则和“水量调度(计划用水)”管理模式,农业灌溉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定额内用水按照基础水价收费,超过定额20%以内(含20%)和20%以上的,超出部分分别按照基础水价的1.5倍和3倍收费。
二、城乡供水
(一)收费标准
根据成本监审结果,结合全县城乡供水现状、居民承受能力及周边县区城乡供水定价情况,按照“以水定产、以水定人”的原则和“同源同价”的要求,突出“科学利用、节水增效”理念,根据“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城乡供水基础水价(含税)调整为:城镇居民用水2.05元/m³;农村居民用水1.91元/m³;非居民用水5.05元/m³;特种行业用水6.65元/m³。
(二)收费类别
城乡供水按照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城乡非居民用水和城乡特种行业用水三类收费。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城乡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等集体宿舍用水,以及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托育机构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非居民用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特种行业用水包括:城乡车辆冲洗业、洗浴、美发、桑拿、足浴、游泳、水上乐园等用水。
(三)附加税费
1. 水源地成本按照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按照2.45元/m³执行,用户承担0.70元/m³,剩余部分由自治区和县人民政府承担。
2. 水资源税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3〕3号文件)执行,使用地表水的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税额0.15元/m³,使用地表水的农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税额0.01元/m³。
3. 污水处理费继续执行现标准,城镇居民用水0.85元/m³,城乡非居民用水1.20元/m³,城乡特种行业用水3.00元/m³。
(四)供水量标准
1. 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发改价格(管理)〔2023〕525号)规定,居民用水分为三阶,基础水价按照1:1.5:3的比例计算;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发改价格(管理)〔2023〕525号)《自治区物价局 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宁价商发〔2018〕16号)文件精神,定额内用水按基础水价计算,超过定额50%以内(含50%)和50%以上的,超额部分基础水价分别按照定额基础水价的1.5倍和2倍计算。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后增加的收入由供水企业单独归集,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
2. 阶梯水量和定额水量依据《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行业用水定额(修订)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20号)规定,城镇居民用水按户计算(4人及以下),第一阶梯为12 m³/月,第二阶梯为12—18m³<含>),第三阶梯为18m³以上,每增加1人,供水量增加3m³/月。农村居民用水按户计算(5人及以下),第一阶梯为9 m³/月,第二阶梯为9—14m³<含>),第三阶梯为14 m³以上,每增加1人,每月供水量增加2 m³。非居民及特种行业用水由供水主管部门按照该用水户(单位)前三年平均供水量核定定额,新用户和农村养殖户用水按该用水户(单位)前三个月平均供水量核定定额。
彭阳县城乡供水收费标准调整后综合价格一览表
单位:元/m³
分类 | 含税基础水价 | 水源地成本 | 污水处理费 | 综合水价 | |||
小计 | 基础水价 | 水资源税 | |||||
城镇居民用水 | 第一阶梯 | 2.05 | 1.90 | 0.15 | 0.70 | 0.85 | 3.60 |
第二阶梯 | 3.00 | 2.85 | 0.15 | 0.70 | 0.85 | 4.55 | |
第三阶梯 | 5.85 | 5.70 | 0.15 | 0.70 | 0.85 | 7.40 | |
农村居民用水 | 第一阶梯 | 1.91 | 1.90 | 0.01 | 0.70 | 0 | 2.61 |
第二阶梯 | 2.86 | 2.85 | 0.01 | 0.70 | 0 | 3.56 | |
第三阶梯 | 5.71 | 5.70 | 0.01 | 0.70 | 0 | 6.41 | |
非居民用水 | 定额内 | 5.05 | 4.90 | 0.15 | 0.70 | 1.20 | 6.95 |
超50%及以下部分 | 7.50 | 7.35 | 0.15 | 0.70 | 1.20 | 9.40 | |
超50%以上部分 | 9.95 | 9.80 | 0.15 | 0.70 | 1.20 | 11.85 | |
特种行业用水 | 定额内 | 6.65 | 6.50 | 0.15 | 0.70 | 3.00 | 10.35 |
超50%及以下部分 | 9.90 | 9.75 | 0.15 | 0.70 | 3.00 | 13.60 | |
超50%以上部分 | 13.15 | 13.00 | 0.15 | 0.70 | 3.00 | 16.85 |
三、执行日期
新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