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阳县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640425001/2023-00098 发文时间 2023-10-08
发布机构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阳县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

彭阳县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落实。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08


彭阳县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细则适用于彭阳县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督管理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本细则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坚持合法举报、归口负责、统一奖励的原则。

(一)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县应急管理部门受理和查处;

(二)对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车辆等特种设备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和查处;

(三)对建筑物拆迁作业、建设工程项目、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城镇燃气、市政设施等重大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县住建部门受理和查处;

(四)对道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受理和查处;

(五)对火灾重大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县消防部门受理和查处;

(六)对学校、体育场(馆)、校外培训机构(艺术类除外)重大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县教体部门受理和查处;

(七)对医疗卫生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县卫健部门受理和查处;

(八)对殡葬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等重大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县民政部门受理和查处;

(九)对旅游景区、公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音乐餐吧(KTV)、校外艺术类培训机构等文化旅游场所重大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县文旅部门受理和查处;

(十)对水利工程、水利设施、水库等重大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县水务部门受理和查处;

(十一)对农业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县农业部门受理和查处;

(十二)对电力运行及通信设施设备安全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县发改部门和县供电部门受理和查处;

(十三)对非法开采矿山或已关闭矿山擅自恢复生产、林业生产、地质勘探重大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受理和查处;

(十四)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县纪委监委受理和查处。

(十五)对其他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其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该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和查处;

(十六)对没有明确行业类别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县应急管理部门受理和查处。

第五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逐级举报。县级有关部门无法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逐级向市级有关部门、自治区级有关部门举报。

人民政府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兑现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彭阳县人民政府官网公布。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定。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重点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情形:

(一)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以及非法转让行政许可、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或者拒不执行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指令的;

(三)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突出的;

(四)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五)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六)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九)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十)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十一)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或者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八条  举报奖励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发生在彭阳县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项;

(三)举报内容未被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四)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

(五)举报事项经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属实。

第九条  举报人具有下列特定身份的不予奖励:

(一)部门(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村(社区)负责安全工作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聘请的安全生产类专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实施细则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二)举报内容属于信访事项的,或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

(三)举报事项已经在受理或正在查处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县应急管理部门审定并支付,并接受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家属)举报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前款按照百分比核定奖金金额的,最小以整十为单位,对个位数按四舍五入凑整。

(四)对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实,但没有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罚款的,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给予举报人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奖励。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十二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12345”热线电话,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网络专项平台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受理本单位管辖行业领域的举报事项;

(二)接到举报后,接报部门应对举报信息进行登记,属于管辖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填写《彭阳县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登记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举报人,相关期限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5日内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四)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相关期限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办理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填写《彭阳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举报奖励审批表办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在7个工作日内报县安委办

第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举报奖励书面审查,重点审查重复多头申报领奖情况,书面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查办结7个工作日内,联合财政、审计及相关的办理部门审定办理结果,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举报人。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县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奖金达到纳税标准的,由县应急管理部门一并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到县应急管理部门凭举报人有效证件领取奖金;领取奖金时应填写《彭阳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领取单》,举报人不愿到现场领取奖金的,由经办人填写并注明发放至一卡通;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提供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家属举报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还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家属关系的材料,方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领取奖金。

第十九条  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出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举报受理部门约定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领取的告知方式。

第二十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给予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以单位或组织名义举报的,奖励资金发给举报单位或组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不得泄露举报人员相关信息,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举报人应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举报事项应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内容。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对认为符合奖励条件而未予奖励或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部门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及时通知举报举报人。

第二十四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保密制度要求定密处理。

宣传报道举报奖励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确需公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发现下列情形的举报事项,可对相关部门进行督办:

(一)办结后处理决定未得到落实的;

(二)社会公众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反复举报的;

)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

)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举报受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奖金或者冒领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者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不主动对应予以奖励的举报申请发放奖金的;

(三)故意将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或者线索透露给他人以谋取奖励;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者举报材料泄漏,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故意向被举报单位泄露举报人身份或者举报材料的;

(六)其它应当追责的情形。

第五章  

第二十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二十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有关部门事后能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111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1031

附件:1.彭阳县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登记表

2.彭阳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

3.彭阳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领取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