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
《彭阳县产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彭阳县产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加强和规范产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引导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撬动作用,带动产业发展、农民就业、村集体经济壮大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管理和监督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监管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是指由政府主导设立的支持产业发展的政府性专项资金,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县级财政每年注入资金不少于500万元并列入年度预算,二是闽宁协作资金每年注入不少于1500万元并列入安排计划。
第四条 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符合全县“五特四新四优”产业总体规划,以第二产业为主,兼顾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第五条 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方式:采取参股引投、合作分红、借款等方式,支持招商引资重点企业、产业发展项目等加快建设运营,不断优化全县产业高质量发展格局。
第六条 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按要求严格运行、滚动使用,设立资金专户,建立专账、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财政部门负责筹措、拨付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负责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根据国家、区、市、县产业政策制定发展规划;建立产业发展项目清单;监督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等工作。
第九条 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注入王洼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由园区管委会负责监管,积极探索“管委会+公司+资金”市场化运营模式。
第三章 扶持原则和程序
第十条扶持企业的选择根据全县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园区招商引资落地项目和其他企业综合发展情况确定,项目主体工程建设至少达到“正负零”或生产设备采购进场等。
第十一条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参股同一项目占比原则上不高于该项目总投资的10%,最高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确需继续参股的,按照参股流程重新研究后可再行续约。
第十二条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只进行企业参股分红,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不提供融资担保,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股东义务,企业清算时享有股东分配部分的优先受偿权。
第十三条 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合作由企业提出申请,园区管委会审核确定后,经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后实施。
第十四条参股企业每季度向园区管委会报送财务报表、生产报表,且有义务接受参股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四章 合作模式和退出
第十五条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参股分红收益应采取“保底分红+净收益分红”的模式进行,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可分红情况下,保底分红应不低于5%;园区管委会要积极引导和协助参股企业申请各类中央、自治区、市、县奖补资金,各类奖补资金均应作为企业净收益,列入报表,参与分红。
第十六条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参股的年度收益分红资金,20%为管理费,80%为闽宁协作乡村振兴示范村或其他乡村振兴示范村支持资金,拨付给相关村集体。相关示范村名单由农业农村局和乡村振兴局统筹确定。
第十七条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参股期内,参股企业增资扩股的,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股比保持不变,如企业增资扩股期间提出转让或退出股权的,应该尊重企业经营意见进行股权退出。
第十八条参股企业必须守法经营、规范管理,若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相关硬性要求,在与参股企业签订的参股协议中,应当得到全面准确的条款体现,同时应当约定具体分红比例和资金管理条件等。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彭阳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6月3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2023年1月13日印发的《彭阳县产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