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部门(单位):
《彭阳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过敏死亡或流产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彭阳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过敏死亡或流产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养殖户的切实利益,促进全县草畜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动物疫病是指牲畜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政府要求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免疫造成过敏死亡或流产是指猪、牛、羊、鸡等动物,在实施强制免疫疫苗接种后出现免疫反应造成死亡或流产;一般过敏反应发生在免疫接种后48小时内,引起继发病在7日之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彭阳县行政区域内因强制免疫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疫苗过敏而导致畜禽死亡或流产。
第四条 彭阳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过敏死亡或流产畜补偿经费要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发生情况予以资金保障。
第五条 认定及上报程序:
(一)畜禽在注射疫苗出现免疫反应时,畜主立即向村级动物防疫人员报告,村级防疫人员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到达现场进行诊断和救治,同时向本乡镇畜牧兽医站报告。
(二)乡镇畜牧兽医站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赴现场协同进行诊断和救治,根据诊断和救治情况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如有死亡或流产,同时报辖区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
(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报告后,及时派兽医人员到达现场,与辖区乡镇人民政府、乡镇畜牧兽医站、村委会、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防疫人员共同进行调查诊断、认定。对免疫造成过敏死亡或流产的动物品种、数量、价格等进行现场评估,采集影像资料,签订补偿协议,填写《彭阳县动物免疫应急死亡或流产现场检查(勘察)及补偿审批表》,并经乡镇、畜牧兽医站、村委会、动物防疫人员、养殖户签字确认,乡村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汇总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审定,审定后报县财政局申请下达补偿经费进行兑付。
第六条 补偿标准:
(一)免疫造成过敏死亡畜禽补偿标准:原则上养殖场(户)必须购买养殖保险。按照动物当前成本价格(当前市场价格的65%)计算补偿金额,购买保险的,保险赔付后补偿差额部分;没有购买保险的,按照成本价格的75%计算补偿金额。当前市场价按体重计算,暂定为:牛36元/公斤,猪25元/公斤,羊24元/公斤,禽24元/公斤,当前市场价格低于上述标准,则按照当前市场价格核算。
(二)免疫造成流产补偿标准:按照每一胎次计算,牛3000元,猪2000元,羊300元。
(三)遵循县级财政和养殖户共同负担的原则,按照以上标准核算补偿费用后,县财政负担80%,养殖户负担20%。对具有种用价值的死亡畜,补偿金额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第七条 补偿程序:
(一)动物免疫过敏死亡或流产畜补偿原则上每年在春秋防疫结束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申请县财政局拨付兑现。
(二)县农业农村局要在县财政局经费到账后,及时将补偿资金拨付并通过银行一卡通形式打入养殖户个人账户。
(三)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补偿经费的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执行,建立详细的补偿明细台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补偿:
(一)外调动物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调入的,谎报、瞒报重大动物疫情的,造成动物疫情扩散的;
(二)出现过敏反应后,养殖户在规定时间内不及时报告延误治疗导致死亡或流产的;
(三)个人自行免疫的(执行重大动物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除外)。
第九条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过敏反应死亡或流产的动物尸体,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监督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
第十条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过敏反应死亡或流产补偿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虚报冒领。
第十一条 县财政、审计、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动物疫病扑杀及强制免疫过敏反应死亡或流产补偿资金的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3日至2026年1月13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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