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单位)、中小企业孵化园各入孵企业:
《彭阳县王洼产业园区中小企业孵化园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县政府第2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彭阳县王洼产业园区中小企业孵化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彭阳县王洼产业园区中小企业孵化园(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孵化园)是自治区中小企业孵化示范基地,也是我县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其建设运营的目的是为了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投资与孵化相结合,培育孵化出一批“入规上限”、“专精特新”示范企业和技术人才,增强经济发展动能。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孵化园规范管理,提高孵化园服务绩效,提升孵化企业质量效益,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中小企业孵化园入孵企业管理,彭阳县王洼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中小企业孵化园的管理主体,负责入园审定、出园审批等中小企业孵化园管理和服务工作;委托彭阳县园硕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园硕公司)负责中小企业孵化园的合同签订、租费收缴、维修养护、物业管理、动态监测、绩效评估等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业入园
第四条 申请进入中小企业孵化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企业依法成立,财务和管理制度健全;企业经营收入在彭阳县纳税;企业无不良记录;企业具备一定投资实力,入园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200万元,投资额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企业生产经营类别属国家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符合区市县产业规划。
第五条 申请进入中小企业孵化园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入园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3.项目备案文件或其他立项证明文件;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或其他能够充分说明项目情况的文件资料;
5.企业项目应当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申请进入中小企业孵化园应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企业申请。企业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向园硕公司申请入园。
(二)项目审核。园硕公司收到企业入园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作出审核意见,提交管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后入园。涉及特殊项目、重大入园优惠政策,提请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特事特办的项目,可以先入园,后履行相关程序。
(三)签订协议。园硕公司与申请企业签订入园协议,企业足额缴纳合同保证金(1万元/套,主要用于欠费和资产损坏赔偿等,退园时返还,保证金按当年银行利率计息),办理入园手续。
第三章 企业管理
第七条 企业入园孵化期限为4年,孵化期满后应及时腾退出园。
第八条 中小企业孵化园入园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缴纳厂房租赁费:
(一)初创期。自企业入园之日起2年为初创期,厂房租赁费按照阶梯价缴纳:1—6个月,按2元∕m2.月缴纳;7—12个月,按4元∕m2.月缴纳;13—18个月,按6元∕m2.月缴纳;19—24个月,按8元∕m2.月缴纳。企业承租期间所产生的水电暖、燃气、网络、低值易耗品维修更换等费用自行承担。
(二)成长期。企业继初创期后2年为成长期,按照10元∕m2.月收取厂房租赁费。
(三)成熟期。企业成长期满为成熟期,应当从中小企业孵化园孵化出园。特殊情况未出园的,经管委会会议研究同意继续租赁的,租赁费按照市场价格执行。
第九条 企业经济运行实行动态监测,企业每月5日之前如实上报上月经济运行数据,主要指标包括:产值、税金、销售额、水电气量、就业人数等,企业报送采取纸质版并由负责人签字确认,由园硕公司汇总后报管委会。企业报送次数和报送数据质量与企业年度项目申报和年终考评挂钩。
第十条 企业严禁改变厂房主体结构,严禁在厂区周围随意乱搭乱建,若需对厂房进行装修,提前15日向运营管理主体提供装修图纸,包括给排水、强弱电、燃气、采暖管线布设图,且装修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环保要求,待提交管委会审查通过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孵化园入孵企业实行年度绩效评估制度,每年12月下旬,由园硕公司负责,从生产经营、税收缴纳、带动就业、遵纪守法、安全环保、信用建设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孵化园企业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报管委会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中小企业孵化园入孵企业实行考核奖励制度,年度绩效评估为“优秀”等次的,给予8万元租费减免奖励;年度绩效评估为“良好”等次的,给予4万元租费减免奖励。
第十三条中小企业孵化园入孵企业实行考核惩罚制度,年度绩效评估为“不合格”等次的企业,限期3个月退出孵化园,逾期不退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退园,清退期间租赁费在原有标准上翻倍。
第十四条 企业获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享受区市县相关奖励和扶持政策,管委会积极指导企业申报。
第十五条 孵化期满产值高、效益稳、就业好的企业选址建厂优先纳入用地保障。
第四章 企业出园
第十六条 中小企业孵化园入孵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应当申请出园:
1.入园期4年期满。
2.入园企业在中小企业孵化园外已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3.入园企业自愿申请出园。
第十七条孵化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将被清退出园,对拒不出园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退园,一切损失均由企业自行承担:
有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企业无正当理由停产6个月以上的(以税务、供电等数据为准);企业擅自转租厂房的;厂房租赁费拖欠6个月以上的;不服从运营管理主体管理,情节较为严重的;年度绩效评估为“不合格”等次的;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中小企业孵化园入孵企业申请出园按照以下程序:
(一)申请。出园企业向园硕公司提出书面出园申请。
(二)受理。园硕公司收到企业出园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厂房设备完好程度评估等工作,提出出园意见。如无出园损失补偿,则在解除合同15个工作日内返还企业合同保证金。
1.企业自愿出园,出园前企业自行拆除自有设施设备,恢复厂房原貌,经园硕公司检查确认,办理所有出园手续后方可出园。
2.企业所缴保证金可以抵扣出园损失补偿,不足部分补齐。出园时必须做到厂区建筑物及构筑物完整,设施完好且运行正常,厂区卫生干净、无杂物。否则,发生费用亦由企业承担。
3.出园时间计算日为企业交还厂房钥匙之日。
第十九条 中小企业孵化园入孵企业清退出园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清退申请。园硕公司向管委会提出企业清退出园书面报告。
(二)出园审批。管委会收到企业清退出园报告后,研究作出处理意见。
(三)清退出园。园硕公司按照管委会批准的退园处理决定,开展企业清退工作。对拒不出园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退园,被清退企业当年厂房租赁费不予退还,清退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四)结果上报。园硕公司自清退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清退情况向管委会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至2028年1月1日有效,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政策文件执行,2021年1月28日印发的《彭阳县王洼产业园区中小微企业孵化园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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