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关于破解基层治理“小马拉大车”突出问题的若干措施》(中社〔2024〕2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宁财(综)发〔2023〕187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彭阳县乡镇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二、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各乡镇应在门户网站公布本乡镇《目录》。县财政局将在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布《目录》。
三、《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实施需要,县财政局将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彭阳县乡镇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彭阳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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