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23年11月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会议强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预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扩大实施范围,强化功能作用,健全收支管理,提升资金效能。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确保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上交,保障政府出资人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属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宁财(资)发〔2024〕196号)和《固原市属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固政规发〔2024〕1号)等规定,结合彭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为六章。分别为总则、收益收取规定、收益申报、收益的审核和上交、监督、附则。
第一章:总则(一至八条)。主要包括《办法》制定依据、国有资本收益包含的内容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总体要求等。
第二章:收益收取规定(九至十四条)。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比例为营利类企业:上交比例为30%,功能类企业:上交比例为25%,公益类企业:上交比例为20%;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股息股利按照利润分配方案中确定的股息股利全额收取;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按照转让净收入全额收取;企业清算收入按照清算报告计算的清算净收入全额收取。
第三章:收益申报(十五至二十条)。包括收益申报时间要求、应交利润的申报依据及减免事项等内容。
第四章:收益的审核和上交(二十一至二十五条)。明确收益申报的审核部门、审核上交流程、上交科目等事项。
第五章:监督(二十六至二十八条)。县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和县审计局的审计监督。县财政局和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对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审核、上交进行监督。
第六章:附则(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月*日。
彭阳县财政局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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