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属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宁财(资)发〔2024〕196号〕和《固原市属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固政规发〔2024〕1号)等规定,结合彭阳县实际,县财政局起草了《彭阳县属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送审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对该办法的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0月25日至2024年11月4日
二、征求意见反馈。请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彭阳县财政局,并注明提出修改意见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不接受匿名反馈和电话反馈。
联系电话:0954-7012596 电子邮箱:zhg7011490@163.com
地址:彭阳县兴彭大街646号 邮政编码:756500
附件:彭阳县属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送审稿)
彭阳县财政局
2024年10月25日
彭阳县属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属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宁财(资)发〔2024〕196号)和《固原市属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固政规发〔2024〕1号)等规定,结合彭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彭阳县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彭阳县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彭阳县本级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含公司、下同)按规定计算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直接上交县级财政,纳入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国家、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县本级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和管理;代表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及有关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负责组织、督促所监管县属国有企业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县属国有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六条 县属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依据区、市、县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发展重点,主要用于优化县属企业布局,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地方经济结构调整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任务,统筹安排确定。
第七条 县财政局为县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县属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草案;各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为县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编制所监管(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八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以企业上一年度经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审定的财务决算数据为依据核定。
第二章 收益收取规定
第九条 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以企业净利润为基础,按规定比例上交计算。
第十条 县属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按照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后的企业类别,分类执行:
营利类企业:上交比例为30%;
功能类企业:上交比例为25%;
公益类企业:上交比例为20%。
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分类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由县财政局会同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提出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新增企业适用的分类上交收益比例,由县财政局商有关单位审核确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依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国有股股息股利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确定的股息股利全额收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建立健全分红机制。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研究提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意见时,应统筹考虑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企业自身特点以及其他股东意见等因素,所提意见的利润分配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收益上交水平。
第十二条 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计算的转让净收入(扣除转让费用)全额收取。
第十三条 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计算的清算净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收取。
第十四 条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收取。
第三章 收益申报
第十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实行申报制度,由企业如实填列收益申报表,连同相关资料报各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备案,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国有独资企业按照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一次申报,并附送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利润分配方案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由县属国有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由企业签订产权(股权)转让合同后30日内据实申报,并附产权(股权)转让批准文件、转让合同和转让资产的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
(四)企业清算收入,由企业清算组或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日内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清算报告,涉及资产评估项目应附送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母公司根据国有独资企业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第十七条 县属国有独资企业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应相应补交或抵减应交利润。
第十八条 企业计算当年应交利润时,可从净利润中依法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第十九条按照政策规定免交收益的县属国有企业,应当零申报。
第二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由于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各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各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收益的审核和上交
第二十一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应当在收到所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县财政局复核。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应当在收到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初审意见起15个工作日内向出资人单位提出复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应当根据县财政局复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向所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
第二十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在收到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起,根据县财政局开具的“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库手续,时限和具体要求如下:(一)应交利润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应在收到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交清。(二)应交利润在1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当在收到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交清;上交确有困难的,企业可通过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向县财政局申请在收到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起60个工作日内分两次交清。(三)县属国有企业股息股利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应在收到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起15个工作日内交清。
第二十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10306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下相关目级科目。国有资本收益错缴的,按照国库管理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更正。
第五章 监 督
第二十六条 县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和县审计局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和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应当对县本级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审核、上交进行监督。对县属国有企业未按期上交或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应当积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交。无正当理由欠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国有企业,应责令改正,限期补缴。
第二十八条 对县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月*日。
附件:1. 企业功能分类说明
2-1彭阳县属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应交利润)
2-2彭阳县属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国有股股息、股利)
2-3彭阳县属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国有产权转让)
2-4彭阳县属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企业清算收入)
附件1
企业功能分类说明
一、分类依据
参照《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分类分层监管实施办法》(宁党办〔2016〕98号)。
二、分类原则
(一)谁出资谁分类原则。分类由企业自行申报,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审核,财政局汇总后提交政府研究确定。
(二)相对稳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原则。企业分类原则上保持一个任期不变,任期结束后可根据全县国有资本布局和企业发展战略变化,结合企业不同发展阶段承担任务和发挥作用,在保持相对稳定基础上,适时对企业功能定位和类别进行动态调整。
(三)激发活力与加强监管相结合原则。分类分层监管要坚持激发活力和加强监管的有机统一,有利于促进企业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有利于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规范监管行为。
三、基本类别
依据目前县属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所属行业和领域的分布情况,参照《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分类分层监管实施办法》,总体上将县属国有企业分为营利类、功能类、公益类三种类型。
营利类企业是指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主要以激发企业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
功能类企业是指经营专营业务或承担特定任务的企业,主要以完成全县战略任务、政府重大专项任务为主要目标,或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开展专项业务,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公益类企业是指处于公共服务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主要以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战略意图为宗旨,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以社会效益为导向。
四、分类结果
经各国有企业申报,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审核,县人民政府同意,县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一级企业分类如下:
(一)营利类企业:彭阳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宁夏彭阳烟叶有限公司、彭阳县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彭阳县道路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二)功能类企业:彭阳县园硕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智讯市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彭阳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彭阳县润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彭阳县润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彭阳县众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彭阳县全域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三)公益类企业:彭阳县白阳汽车客运站有限责任公司、彭阳县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彭阳县盛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彭阳县恒城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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