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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彭阳县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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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18〕5号)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宁建(建)发〔2022〕77号)精神,促进我县建筑业发展壮大,全面提升建筑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支撑,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彭阳县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对该意见(实施意见、实施方案或通知等)的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3月25日至3月31日。

二、征求意见反馈。请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注明提出修改意见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不受理匿名反馈和电话反馈。

联系电话:0954-7017555;

电子邮箱:pycgj2015@126.com;

地    址: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邮政编码:756500。

附件:1、《彭阳县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2、关于《彭阳县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若干意见》的起草说明




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25日


附件1

彭阳县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宁政办规发〔20185号)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宁建(建)发202277)精神,促进我县建筑业发展壮大,全面提升建筑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支撑,结合彭阳县实际制定如下发展意见

一、保障企业基地建设用地在县城符合规划建设用地区域按照商业用地挂牌出让用于建筑企业生产基地用地,在我县未供地企业,原则上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不超过10亩,一级和二级企业不超过5亩。

二、培育龙头骨干企业每年开展一次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和优秀企业评定上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1亿元以上的企业为龙头企业上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0.6亿元以上的企业为骨干企业上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0.3亿元以上的为优秀企业,并给予相应的信用分值奖励。政府应急、抢险救灾施工项目优先选择。建筑业总产值已统计局数值为准。

三、鼓励引进企业。重点引进房建、市政、公路、水利、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县,自迁入当年起,5年内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每年60万元进行奖励);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迁入当年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从迁入之日起一年内,在我县入统产值必须超过1亿元

迁入我县的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专业甲级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迁入我县的监理综合资质、专业甲级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

四、鼓励企业走出去发展注册地在我县的独立法人企业到县外承包施工项目的,一年内实际营业额累计5000元以上(含5000元)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按不低于3万元不高于6万元给予奖励;累计1亿元以上(含1亿元)3亿元以下(不含3亿元)的,按不低于6万元不高于12万元给予奖励;累计3亿元以上(含1亿元)6亿元以下(不含6亿元)的,按不低于12万元不高于24万元给予奖励;累计达到6亿元以上(含6亿元)的,按不低于30万元给予奖励。

五、政府项目支持企业发展。采用评定分离的办法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可在定标候选人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对我建筑业产值贡献突出的企业为中标人;按照规定可采取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项目,邀请的施工企业优先选择注册地在彭的企业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融资工程,优先确定注册地在彭阳县的施工企业为承包人。

六、给予企业资质等级晋升奖励。对注册地在彭阳县的企业,在资质升级上予以支持和奖励。其中,晋升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自晋级年度起,2年内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每年50万元)。晋升设计综合资质给予奖励20万元。

七、给予企业产值提升奖励施工企业当年完成建筑业产值1亿元(含)以上,其次年度产值增速:25%≤同比增长<50%50%≤同比增长<100%,同比增长100%的,分别给予3万、6万、9万元的财政奖励。

八、给予企业优质工程创建奖励。注册在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县内外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国家建筑行业九大奖项的,由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在县内外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宁夏地区优质工程西夏杯六盘杯的,由财政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九、给予企业参与社会投资项目建设奖励社会投资项目业主将造价2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任务发包给我县施工企业,按照项目施工产值的4‰给予建设单位奖励,施工产值的计算以在我县税务机关开具的建安发票额为准。房地产项目业主发包项目给我县建筑业企业,可根据企业的信用程度,放宽预售资金监管比例不超过5%(不超过600/平方米)。

十、加大银企合作。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抵押贷款,支持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工程项目等作为抵押进行贷款,进一步拓宽建筑企业的融资渠道,为建筑企业提供宽松的资金环境。金融部门应对竞争能力强、信誉好、业绩优良的建筑重点企业加大资金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帮助企业解决信贷授信额度,争取优惠贷款利率,及时为企业出具资信证明和工程保函,以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做大做强。

十一、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注册地在彭阳县的建筑业企业承建的政府投资项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符合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要求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经协商可以参照施工过程结算办法签订补充协议办理过程结算。

十二、强化社会保障建筑重点企业引进或培育的高层次人才在购房、教育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对我县建筑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在政策允许条件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职称评聘方面给予一定政策倾斜;鼓励我县建筑企业接纳注册执业人员,凡在我县工作并缴纳社保满均可享受保障性住房的有关政策。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类别、等级标准如有改革,按现行企业类别、等级与改革后的对应关系进行确认。建筑企业在我注册经营未满5年迁离本的,应退回在我享受的全部奖励资金。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2

关于《彭阳县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若干意见》的起草说明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宁政办规发〔2018〕5号)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宁建(建)发〔2022〕7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单位起草了《彭阳县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若干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及依据

(一)为促进我县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壮大,全面提升建筑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支撑,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二)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18〕5号)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宁建(建)发〔2022〕7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彭阳县内所有建筑企业。

三、主要内容
    一、保障企业基地建设用地。在县城符合规划建设用地区域按照商业用地挂牌出让用于建筑企业生产基地用地,在我县未供地企业,原则上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不超过10亩,一级和二级企业不超过5亩。

二、培育龙头骨干企业。每年开展一次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和优秀企业评定。本县上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1亿元以上的企业为“龙头企业”,本县上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0.6亿元以上的企业为“骨干企业”,本县上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0.3亿元以上的为“优秀企业”,并给予相应的信用分值奖励。政府应急、抢险救灾施工项目优先选择。建筑业总产值已统计局数值为准。

三、鼓励引进企业。重点引进房建、市政、公路、水利、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县,自迁入当年起,5年内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每年60万元进行奖励);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迁入当年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从迁入之日起一年内,在我县入统产值必须超过1亿元。

迁入我县的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专业甲级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迁入我县的监理综合资质、专业甲级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

四、鼓励企业“走出去”发展。注册地在我县的独立法人企业到县外承包施工项目的,一年内实际营业额累计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按不低于3万元不高于6万元给予奖励;累计1亿元以上(含1亿元)3亿元以下(不含3亿元)的,按不低于6万元不高于12万元给予奖励;累计3亿元以上(含1亿元)6亿元以下(不含6亿元)的,按不低于12万元不高于24万元给予奖励;累计达到6亿元以上(含6亿元)的,按不低于30万元给予奖励。

五、政府项目支持企业发展。采用“评定分离”的办法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可在定标候选人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对我县建筑业产值贡献突出的企业为中标人;按照规定可采取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项目,邀请的施工企业优先选择注册地在彭阳的企业;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融资工程,优先确定注册地在彭阳县的施工企业为承包人。

六、给予企业资质等级晋升奖励。对注册地在彭阳县的企业,在资质升级上予以支持和奖励。其中,晋升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自晋级年度起,2年内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每年50万元)。晋升设计综合资质给予奖励20万元。

七、给予企业产值提升奖励。施工企业当年完成建筑业产值1亿元(含)以上,其次年度产值增速:25%≤同比增长<50%、50%≤同比增长<100%,同比增长≥100%的,分别给予3万、6万、9万元的财政奖励。

八、给予企业优质工程创建奖励。注册在我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县内外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国家建筑行业九大奖项的,由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在县内外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宁夏地区优质工程“西夏杯”、“六盘杯”的,由财政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九、给予企业参与社会投资项目建设奖励。社会投资项目业主将造价2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任务发包给我县施工企业,按照项目施工产值的4‰给予建设单位奖励,施工产值的计算以在我县税务机关开具的建安发票额为准。房地产项目业主发包项目给我县建筑业企业,可根据企业的信用程度,放宽预售资金监管比例不超过5%(不超过600元/平方米)。

十、加大银企合作。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抵押贷款,支持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工程项目等作为抵押进行贷款,进一步拓宽建筑企业的融资渠道,为建筑企业提供宽松的资金环境。县金融部门应对竞争能力强、信誉好、业绩优良的建筑重点企业加大资金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帮助企业解决信贷授信额度,争取优惠贷款利率,及时为企业出具资信证明和工程保函,以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做大做强。

十一、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注册地在彭阳县的建筑业企业承建的政府投资项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符合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要求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经协商可以参照施工过程结算办法签订补充协议办理过程结算。

十二、强化社会保障。对县建筑重点企业引进或培育的高层次人才在购房、教育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对我县建筑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在政策允许条件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职称评聘方面给予一定政策倾斜;鼓励我县建筑企业接纳注册执业人员,凡在我县工作并缴纳社保满均可享受保障性住房的有关政策。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类别、等级标准如有改革,按现行企业类别、等级与改革后的对应关系进行确认。建筑企业在我县注册经营未满5年迁离本县的,应退回在我县享受的全部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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