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20/2020-00005
文号
彭应急发〔2020〕12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0-01-31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彭阳县应急管理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彭应急发〔2020〕12号


各股室、各应急救援队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市、县党委和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安排部署,切实做好我局应对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干部职工、应急队员生命安全健康,我局编制了《彭阳县应急管理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彭阳县应急管理局    

20201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彭阳县应急管理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预案


为有力有序有效做好全干部职工和各类应急救援队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对工作,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流程》,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对工作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区、市、县党委和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局机关和各类应急救援队伍防疫准备和疫情应对工作,严防应急战线出现人员感染,坚决杜绝因疫情扩大造成非战斗减员和队伍无力投入救援,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

二、工作原则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对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施策,细致筛查、动态排查,严防严控、联防联控,预有准备、共同发力的工作原则。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I级响应期间,应急管理及各应急救援队伍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对工作。

四、主要任务

(一)强化内部联防联控。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疫情防控规范标准,落实疫情防、控、治措施,强化对机关人员管理,排查春节期间离人员、排查和重点疫区接触人员,严格控制人员活动范围,减少人员聚集,设立体温检测点,坚持防疫消杀,做好卫生保障和个体防护,确保机关防疫措施到位。

(二)强化队伍防疫管理。加强对各类应急救援力量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的防控工作;指导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做好防疫物资的准备,确保一旦接到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能立即出动;指导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加强队员管理,严格请销假制度,严防思想松懈、作风松驰、纪律松散造成队员感染疫情;做好事故灾害现场指战员防疫工作,杜绝事故灾害现场疫情的传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各类救援队伍正确对待疫情,不造谣、不传播不实信息,自觉加强防疫知识的学习,提升防疫能力。

(三)强化疫情应对。通过全面摸排、动态排查,杜绝应急系统人员疫情的发生,杜绝应急救援队伍非战斗减员。加强队伍防护、强化队伍管理,确保应急队伍始终保持战斗力,紧急时刻拉得出、用得上。

五、领导机构

成立应急管理局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疫情应对工作。

   张晓东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  马秀梅  党组成员、副局长

   党组成员、副局长

吴秉锋  党组成员、副局长

   马纪元  办公室主任

刘自强  安监股股长

   应急股股长

扈广伟  办公室工作人员

庞大勇  安监股工作人员

张世虎  应急股工作人员

六、职责分工

1、办公室统筹协调全厅疫情防控工作,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的组织和重要工作协调,负责疫情与防控工作信息报送工作。按照准确、及时、专业、一致的要求,统一发布权威信息,做好信息发布和宣传教育,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负责机关内部的疫情防控工作,开展外出和外来人员的排查登记。

2、安监股面向监管企业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知识宣传,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做好舆情处置,指导企业开展健康筛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3、应急股及时掌握应急物资储备和调拨,协调区市应急部门调度和计划采购配发个体防护用品和必需的物资准备。统筹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检查、督导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准备,协调武警、民兵参与防控和救援行动。

七、应急响应

(一)监测预警

局机关全体干部和各应急救援指战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协助、配合、服从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防控工作,做好自我防护,依法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样本采集、检测、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若有从疫情发生地区返回的机关干部、应急队员,或家中有亲人从疫情重灾区返回的机关干部、应急队员,应当自觉上报有关情况,按照要求居家观察14日,每日向局机关、所在队伍报告健康状况,配合相关医务人员对其自身健康状况的随访或者电话询问等。每日早晚主动接受体温监测或者自行进行体温监测,尽量减少和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出入公共场所;外出时应当佩戴口罩,加强个人防护。若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应当立即向队伍报告,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并配合医务人员对其自身健康等状况的询问。

(二)疫情管控

若发现机关干部、应急队员有疫情征兆,办公室以及队员所在队伍要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不得瞒报、缓报、谎报。在疫情防控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局机关有人员确诊感染疫情,局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领导小组立即开展排查,提出建议隔离人员名单,并严格执行自治区医疗机构的隔离措施。对居家自行隔离的,要定期检查其身体情况,14天后根据其身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隔离期。舆情应对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发布工作,不得擅自发布相关疫情信息。应急救援队伍中有人员确诊感染疫情,该队伍全体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和医疗机构的要求执行隔离观察措施,不得执行抢险救援任务。其肩负的救援任务由应急管理局协调其他队伍担任,协调有困难的,上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协调解决。

(三)分级响应

局机关干部和各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所处的工作状态,分级进行疫情应对:

四级响应。局机关干部和应急救援队伍处于值班备勤状态期间,执行四级疫情应对响应:

1、人员配齐个体防护用品;

2、严格人员管理,坚守工作岗位;

3、严禁不佩戴任何防护的情况下进入人员密集场所;

4、做好防疫宣传,提升防疫能力;

三级响应。局机关干部和应急救援队伍处于备战待命状态期间,执行三级疫情应对响应:

1、加强个人防疫防护,防护等级达到防疫标准;

2、强化队伍的管理,停止探亲休假;

3、做好防疫针对性培训,提升队员个人防疫能力。

二级响应。局机关干部和应急救援队伍处于调度处突状态期间,执行二级疫情应对响应:

1、个人防护标准达到国家规定要求,防护口罩、面罩、护目镜、防护服等设备齐全;

2、严格强化队伍的管理,全面停止探亲休假,严格控制事假;

3、全员餐饮物品严格执行消毒标准,不得食用、饮用未经消毒食品;

4、抢险救援结束后所有装备、器材进行统一洗消。

一级响应。受国家应急部调度,我局相关人员、应急救援队伍赴区外疫情重灾区参加跨省救援任务,执行一级疫情应对响应:

1、提前通报救援区域疫情有关情况,全面培训防疫有关知识,做好心理疏导工作,引导队员树立正确的防疫心态、树立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当做应急人光荣的使命。

2、个人防护标准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多套配置防护口罩、面罩、防护衣等设备,防止长时间救援个人防疫设备出现短缺情况。

3、救援期间严禁队员私自活动、严禁私自接触当地人员;

4、发现队员有疫情症状,立即上报,并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送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5、队员餐饮物品严格执行消毒标准,不得食用、饮用未经消毒食品。

6、抢险救援结束后所有装备、器材进行洗消;

7、参加抢险救援的队员进行必要的隔离观察,待观察期无相关症状后让其归队。

八、有关保障

1、各应急救援队伍提前准备相应的防疫物资和器材,确保关键时期队伍拉得动;

2、各应急救援队伍严格人员管理,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防止救援人员到宾馆、饭店、旅店、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单位等人员密集区域活动;

3、各应急救援队伍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做好消毒、杀毒、通风、防疫措施,严格人员登记,尽量减少外来人员到队伍驻地活动;

4、各应急救援队伍按照要求积极做好防疫宣传教育和健康提示,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参与传染病防控活动。

5、救援队伍参与社会疫情防控,按防护要求执行,不得受感染。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自治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I级响应结束,本预案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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