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监管所,各医疗机构:
按照《关于全面监督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推进“规范药房”的通知》(宁药监发〔2021〕21号)要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县卫生健康局组织人员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相关要求,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导原则》《检查指南》)对县乡国办医疗机构进行检查验收。依据《指导原则》77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10项,主要缺陷项目(*)38项,一般缺陷项目29项;《检查指南》40项,其中重点项目15项,一般缺陷项目25项,对全县一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全环节全项目进行对照核查,在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人员与培训、设施与设备、采购与验收、储存与养护、调配与使用等环节严格进行审核查验,对5家单位进行了限期整改,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成。经检查验收共有17家医疗机构的药品管理符合“规范药房”标准,现进行命名公示。公示时间2022年11月15日至11月20日,如对公示单位有问题反映的,请在公示期间向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股反映。
联系人:郑亚洁 联系电话:0954-7015347
附件:彭阳县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公示名单
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彭阳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主办: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 0954-7013891
电子信箱:pyxxxzx2010@163.com
宁公网安备64042502000001
宁ICP备11000053号 网站标识码640425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