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40/2022-00020
文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
责任部门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2-06-30
有效性
有效

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

一、闽宁劳务协作就业奖补政策

(一)赴闽务工人员奖补政策。

1.补助对象:在闽务工或顶岗实习的彭阳籍劳动力。

2.补贴标准:

(1)在闽同一家企业连续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脱贫人口,给予1500元/人交通生活补助,参保时间在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的享受一次,在2024年1月至2025年12月的可再享受一次;

(2)在闽同一家企业连续就业6个月及以上的脱贫人口,再给予6000元/人跨省就业奖补,参保时间在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的享受一次,在2024年1月至2025年12月的可再享受一次;

(3)首次赴厦并在厦同一家企业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劳动力,给予1000元/人就业叠加补贴,参保时间在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的享受一次,在2024年1月至2025年12月的可再享受一次;

(4)在厦企业顶岗实习非脱贫学生在同一企业连续稳定顶岗实习6个月及以上,给予一次性1000元/人交通补贴;

(5)在厦企业就业非脱贫人口的应届毕业生在同一家企业连续稳定就业6个月及以上,给予一次性1500元/人交通补贴;

(6)在集美区企业就业登记满一个月且社保实际到账的劳动力,给予500元/月/人就业叠加补助,不超过36个月。

3.所需资料:务工人员提供连续养老、工伤或失业保险记录;顶岗实习人员提供对公账户银行工资流水。

4.发放流程:由用人单位按要求申报,输出地、输入地人社(就业)部门通过闽宁劳务协作对接服务平台对务工人员身份进行审核后,由福建方人社部门直补个人。

(二)脱贫人口在福建省以外地区就业、非脱贫人口在福建省厦门市以外地区就业奖补政策。

1.补助对象:彭阳籍劳动力。

2.补贴标准:

(1)对脱贫人员补助。针对彭阳籍脱贫人口在福建省以外地区同一家企业务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连续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月工资收入不低于固原市2021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90元/人/月)的,给予务工人员一次性就业补助600元。

(2)对非脱贫人员补助。针对彭阳籍非脱贫人口在福建省厦门市以外地区同一家企业务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连续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月工资收入不低于固原市2021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90元/人/月)的,给予务工人员一次性就业补助300元。

3.所需资料:

(1)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复印件;

(2)连续三个月及以上工资收入银行流水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4)社保卡复印件(必须开通银行业务)。

4.发放流程:

(1)个人携带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村(社区)初审,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所在乡镇;

(2)乡镇对资料完整性和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务工时间、务工收入进行审核,并由乡镇公示无异议后报宁夏天下金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3)宁夏天下金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对资料完整性和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务工时间、务工收入进行再审,并对接乡村振兴局等单位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实后,将符合条件人员资料分类上报就创中心;

(4)就创中心对相关资料复审公示,无异议后直补个人。

(三)政策依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深化闽宁、厦临劳务协作的通知》(厦人社〔2021〕165号)文件。

二、农村转移就业人员购买“铁杆庄稼保”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凡具有我县户籍、离开居住地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

(二)补贴标准:在确定的商业保险公司购买5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政府给予35元补贴(直补保险公司),个人承担15元。

(三)赔付条件:转移就业人员外出务工因意外导致身故、伤残的,由保险公司按规定给予赔付。

(四)赔付标准:保额26万元。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按保额100%赔付;因意外伤害致残的,按伤残一至十级、保额26万元100%—10%赔付。

(五)政策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  扶贫办 宁夏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劳动力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9〕59号)文件)。

三、务工就业补贴政策

(一)区内就业补助。

1.补助对象:当年在区内务工3个月及以上且收入9000元以上的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县内移民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人员。

2.补助标准:每人500元/年。

3.申请资料:在企业和经营实体务工的,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发放银行流水或工资发放表、申请人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受雇在种养大户等个体非企业务工的,提供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出具务工证明和三个月以上工资支付微信截屏或收据、申请人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

(二)区外就业补助。

1.补助对象:当年在区外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县内移民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人员。2021年以来已享受过区外就业补助的人员不再予以补助。

2.补助标准:每人给予一次性务工补助5000元、交通费补助500元。

3.申请资料:申请人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收入银行流水、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

(三)发放流程:

1.个人携带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村(社区)初审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所在乡镇;

2.乡镇对资料完整性和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务工时间、务工收入进行审核,乡村振兴局对申请人身份进行审核,并由乡镇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就创中心;

3.就创中心对相关资料复审公示,无异议后直补个人。

(四)政策依据:《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阳县2022年度闽宁协作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彭政发〔2022〕25号)文件。

四、务工交通补助政策

(一)补助对象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移民搬迁群众三类人员。

(二)补助标准:外出务工稳定就业6个月及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月工资收入不低于固原市2021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90元/人/月)的,区内跨县就业的每人200元、跨省就业的每人800元(每人每年享受一次性交通补贴,且与区外就业补助中享受交通费补助500元不重复)。

(三)发放流程:个人申请,村(社区)进行初审公示;乡镇对申请人务工时间和收入、乡村振兴局对申请人身份分别复审签字,乡镇公示后报送就创中心审定公示,无异议后直补个人。

(四)所需资料:劳动合同、6个月以上缴纳社会保险单,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

(五)政策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  扶贫办 宁夏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劳动力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9〕59号)文件)。

五、纺织服装类企业和就业帮扶车间稳岗就业补贴政策

(一)对个人补贴政策。

1.补贴对象:在县域内同一家纺织服装类企业和就业帮扶车间就业的彭阳户籍城乡劳动力。

2.补贴标准:连续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给予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县内移民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劳动力每人一次性500元补助的基础上每月再补助200元,其他对象每月补助200元。每人累计享受补贴最高不超过12个月。

3.发放流程:由企业负责向就创中心申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组织审核验收,对符合补贴条件且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员工个人账户。

4.所需资料:提供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工资发放银行流水,申请人员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

(二)对企业补贴政策

1.补贴对象:县域内纺织服装类企业和就业帮扶车间。

2.补贴标准:

(1)用工补贴。对企业吸纳彭阳籍的城乡劳动力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连续稳定就业6个月(乡镇就业帮扶车间连续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且务工人员月工资收入不低于固原市2021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90元/人/月)的,给予企业用工补贴。其中吸纳11人至29人就业的,每人补助3000元;吸纳30人以上(含30人)就业的,每人补助4000元。用工补贴每年申报1次,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运输补助。对王洼、孟塬、冯庄、罗洼、交岔、小岔6个偏远乡镇的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彭阳户籍城乡劳动力连续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签订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用工人数不少于11人的,在享受用工补助基础上,再给予每个就业帮扶车间每年2万元的运输补助。

3.发放流程:由企业自主申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组织审核验收,对符合补贴条件且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账户。

4.所需资料:法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就业帮扶车间认定文件、开户许可证、开户行账号复印件;吸纳就业人员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逐月发放工资表及银行流水。

(三)以上补贴政策与自治区、固原市以及我县已出台的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得重复享受。乡镇就业帮扶车间吸纳的城乡劳动力年龄可放宽到65周岁。

(四)政策依据:《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阳县支持重点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稳岗就业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彭政办规发〔2022〕1号)文件。

六、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

(二)补贴标准:组织我县农村转移劳动力在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及以上的,每人补贴200元。

(三)发放流程:由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申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验收,对符合补贴条件且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资金直接拨付到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账户。

(四)所需资料: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与用工企业签订的用工合同、用工单位出具6个月及以上务工人员的工资证明和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证明、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的营业执照(人力资源许可证或经纪人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开户行账号复印件。

(五)政策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  扶贫办 宁夏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劳动力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9〕59号)文件)。

咨询电话:0954—7015285



                                             彭阳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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