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43/2017-78622
文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公安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公安局
公开方式
公开日期
2017-07-25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认真做好《宁夏回族自治区居住证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通知

 

各县(区)公安局(分局):

2017年3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居住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全面实施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的关键环节,对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具有重要意义。《办法》明确规定了我区居住证的申领条件及程序、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为建立健全与居住证相挂钩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奠定了制度框架。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认真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真正把这件利民惠民的好事办实,实事办好,得成效。

二、规范工作流程,准确把握《居住证》办理条件。《办法》明确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全市公安机关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流动人口信息申报暂住登记。流动人口申报暂住信息登记,既是法定义务,也是申领居住证的基础和前提。流动人口可由本人或由其他登记责任人(单位)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暂住登记表》。其他登记责任人包括: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责任人、提供住宿的单位和个人等。流动人口信息应当录入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平台。

(二)居住证的申领条件。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通过流动人口申报、登记、采集居住信息已满半年。流动人口在《办法》实施前已申领的暂住证,在暂住证有效期内仍然有效;需要使用居住证的,可以持暂住证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换领居住证,居住时间累计计算。对居住期限满半年但未申报居住信息的流动人口,派出所应当到本人就学、就业的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进行调查,对确实居住满半年符合申领条件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

(三)居住证的申领受理。申领原则上由本人申领;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公民本人或代办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证时,应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居住证申请表》,交验申领人居民身份证、申领人照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学等证明材料。办证人员比对相关信息,审验证明材料无误后,将申领人信息录入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居住证申报材料按照公安派出所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存。

(四)居住证的发放。《居住证》、《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暂住登记表》、《宁夏回族自治区居住证申请表》、《宁夏回族自治区居住证领取凭证》的样式全区统一,由区公安厅制作下发。在未下发前,各派出所受理人员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按照流动人口信息采集项目逐项录入,打印备查。对符合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按照系统内设置流程逐项登记办理,打印备查。

(五)居住证的期满签注。《居住证》由县(区)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实行每年签注制度。居住证签注是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年限的证明。居住证持有人或代办人应当在居住地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六)居住证收费。按照《办法》规定,首次申请领取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在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未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前,各地换领、补领居住证,暂不收费。

三、严肃工作纪律,杜绝办理工作中出现违法违规现象。住证》是流动人口从事社会活动的合法有效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冒领、出租、转借、转让。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严禁擅自设置限制条件或随意增加办理《居住证》所需材料和手续。要严格遵守办理《居住证》免费规定,严禁在办理《居住证》过程中乱收费和搭车收费等行为发生。一旦发现违反规定收费或擅自提高门槛设置条件的,市局将坚决查处并予以通报。要严厉打击涉及《居住证》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一些驾校、汽车销售点等为谋取利益,采取伪造材料等手段骗取《居住证》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注重宣传引导,积极引导流动人口主动申报居住信息。县(区)公安局(分局)要主动加强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大力宣传实施居住证制度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居住证制度的主要内容、居住证持有人的权利和相关配套政策等,积极引导广大流动人口申报居住信息。主动与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进行对接,开展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工作,为居住证办理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支撑。

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市公安局治安联系。 

附:《宁夏回族自治区居住证管理办法》

                                                                 固原市公安局

                                                                    201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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