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07/2024-00011
文号
彭复决字〔2023〕13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司法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司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3-10-27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彭复决字〔2023〕13号

申请人:霍某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彭阳县兴彭路51号。

法定代表人:白云鹏,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所作的投诉举报办理反馈不服,于2023年9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彭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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