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01/2023-00059
文号
彭政函〔2023〕72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3-08-10
有效性
有效

彭政函〔2023〕72号 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彭地(G)〔2023〕—17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的批复

彭政函〔2023〕72号

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呈报的彭阳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彭地(G202317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的请示》彭自然资发〔2023141号)收悉。经县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原则同意此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出让地块位置、面积、利用现状

出让宗地编号为彭地(G202317号,宗地位于该宗地位于红河镇镇区(四至:东至营业房,南至集体土地,西至营业房,北至红河镇街道)出让宗地总面积892平方米,该出让宗地已经县人民政府以彭政函202354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界址清楚,权属明确出让条件为净地。

二、规划土地用途及利用条件

根据彭阳县自然资源局彭规设(202314《规划设计条件》,该宗地土地使用性质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零售商业),其他建设规划设计条件为:容积率≤1.5,建筑密度≤60%,绿地率≥20%,建筑限高≤15米。

其他未尽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应按彭阳县自然资源局彭规设(202314《规划设计条件》执行

三、出让形式及年限

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出让,出让年限为商业40年。

四、出让价格及付款期限

该宗地出让起始价或起叫价21.23万元,即238/㎡,竞买保证金21.23万元,增价幅度1万元及其整倍数,地上附着物价款为8.03万元,起始价和成交价不包含地上附着物价款,土地溢价为土地净收益。出让成交后10内持《成交通知书》与彭阳县自然资源局签订《成交确认书》,按《成交确认书》的约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出让价款缴纳方式及期限。

五、出让方式及建设时间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申请人可以联合申请竞买。建设工期年。具体工作由彭阳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按本方案执行。

六、其他事项

1.出让价中不包括行政规费(税)宗地勘测定界费、地上附着物价款以上费用由该宗地竞得者承担;申请人可联合申请竞买。

2.该宗地地上有附着物价款为8.03万元,由竞得人在签订出让合同前向彭阳县财政局缴纳

此复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38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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