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01/2023-00039
文号
彭政函〔2023〕54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3-06-20
有效性
有效

彭政函〔2023〕54号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原红河供电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的批复

彭政函〔2023〕54号


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呈报的彭阳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收回原红河供电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的请示自然资发〔202395号)收悉。经县人民政府2023年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原则同无偿收回原红河供电所(土地证号:彭土国用20126001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附着物给予8.03万元补偿。

你局收到此文后,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收回土地的注销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程序做好土地供地工作,经营性用地应按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供地。

此复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361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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