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阳县医疗健康总院王洼分院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农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为实施彭阳县医疗健康总院王洼分院项目建设,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启动征收土地内容公告如下:
拟启动征收地块规划用途为彭阳县医疗健康总院王洼分院项目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位于王洼镇北洼村,征收面积:2.2577公顷。四至范围:北至市场东路、南至市场东路、西至王洼镇税务所及李寨村集体土地、东至王洼敬老院。具体权属地类面积以本公告发布后随即组织的土地调查结果为准。土地征收补偿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和《彭阳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彭政发〔2012〕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按照《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外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征收暂行补偿标准的通知》(彭政发〔2012〕50号)文件规定执行。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后,按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落实补偿费用。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凭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被征收土地所属的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征地财物调查结果。
特此公告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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