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10/2024-00030
文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4-03-01
有效性
有效

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王洼矿区井水处理系统扩容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矿井水处理能力,实现矿井水达标排放,满足国家环保政策监管需要和矿井水综合利用率。按照彭阳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王洼矿区井水处理系统扩容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依法征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范围:征收地块一位于王洼镇北洼村、路寨村,四至范围:北至固王铁路、南至王洼沟、西至路寨村集体土地、东至王洼选煤厂气膜棚;拟征收地块二位于罗洼乡罗洼村,四至范围:北至罗洼村集体土地,南至罗王公路,西至银洞沟煤矿工业厂区,东至罗洼村集体土地,具体以项目建设用地勘测定界线为准。

二、征收目的: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王洼矿区井水处理系统扩容项目建设。

三、征收土地现状及面积:勘测定界面积149.32亩(II区片),其中王洼镇北洼村集体土地65.27亩,路寨村集体土地54.6亩,罗洼乡罗洼村集体土地29.45亩(具体征收面积以实际征收面积为准。

四、补偿标准:项目建设范围内土地补偿按照《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彭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彭政规发〔2024〕1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按照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彭政发〔2023〕5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五、安置方式:依据自治区政府及固原市、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和补偿安置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符合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自愿购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六、搬迁和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标准:房屋征迁安置给予搬迁和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搬迁费补助3000元/户,临时过渡安置补助600元/户/月,临时安置过渡期限为18个月,补助费用一次性给予补偿。企业和营业房征迁给予搬迁和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搬迁费补助30元/㎡,临时过渡安置补助15元/㎡/月,临时安置过渡期限为18个月。现房安置的不予补偿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评估价值的2%一次性给予补偿。

七、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后土地所有权人持权属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征收土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八、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如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持有不同意见的,在本公告发布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彭阳县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由彭阳县人民政府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九、公告期限: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30日(共30日)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由彭阳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954-7012476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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