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10/2020-00165
文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0-09-14
有效性
有效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彭阳县医疗健康总院王洼分院项目建设用地土地 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改善彭阳县王洼镇中心卫生院基础设施不全现状,提升疾病救治能力。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布局,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彭阳县医疗健康总院王洼分院建设项目,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依法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告知)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王洼镇北洼村

二、征收土地用途:彭阳县医疗健康总院王洼分院项目建设。

三、收面积及现状:2.2577公顷(其中农用地地1.2692公顷、建设用地0.9885公顷)。

四、补偿标准:项目建设范围内土地补偿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彭阳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彭政发〔2012〕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按照《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外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征收暂行补偿标准的通知》(彭政发〔2012〕50号)文件规定执行,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后,按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落实补偿费用。

五、安置方式:项目建设范围内宅基被征收户采取一户一宅安置的办法,每户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在符合用地规划区域内按要求划定宅基地自建,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55号)文件规定,符合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的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如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持有不同意见的,自本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彭阳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彭阳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7012476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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