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王决字〔2024〕007号

来源:彭阳县王洼镇人民政府      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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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苏某,身份证号:642226************,现住李洼村。

根据巡查,本机关于2024年3月31日对你(单位)涉嫌野外用火烧毁林地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3月31日在李洼村地里干农活,其间因杂草影响耕作,用打火机引燃杂草导致火灾发生,过火面积8.46亩,其中旱地7.33亩,其他草地1.12亩,燃烧区域内主要植被为杂草,火灾现场距离林区30米左右,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证据1:现场采集照片,确认火灾现场现状。证据2:违法嫌疑人苏某询问笔录,确认嫌疑人违法事实。证据3:现场勘验笔录,确认火灾造成生态植被破坏情况。证据4:国土云现场核查信息,确认过火地面积及土地性质等证据证明。嫌疑人未进行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野外用火引发火灾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但其行引发火灾区域距离林区仅30米左右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现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行为作出批评教育。

2、野外用火烧毁林地的行为并处罚款叁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村商业银行账号50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46010070                    

王洼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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