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王不罚决字〔2024〕001号

来源:彭阳县王洼镇人民政府      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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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史某某,现年17岁、男、身份证号640425************、家住石岔村

根据巡查,本机关于2024年3月27日对你(单位)涉嫌嫌野外用火烧毁林地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3月27日14时左右在石岔村自家门前使用打火机点燃杂草应发火灾,过火面积54.84亩,其中乔木林地51.47亩,其他林地2.37亩,燃烧区域内主要植被为杂草、柠条共计1000余株,造成生态资源破坏。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采集照片、违法嫌疑人史某某的监护人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国土云现场核查信息等证据证明。鉴于嫌疑人患有精神二级残疾,生活很难自理,仍需要他人照料,且家庭情况困难,当事人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杜绝此类事故发生。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罚没许可证编号:46010070


王洼镇人民政府

2024年418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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