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固环罚字〔2024〕02号

来源:固原市生态环境局彭阳县分局      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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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彭阳县王洼镇北洼村1号综合楼1单元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辛**

我局执法人员2024115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王洼独立工矿区集中供热改造提升项目二期工程项目202332日完成工程竣工验收2023320开始运行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询问笔录、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局于 2024326《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固环罚告字〔20240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宁夏银行固原分行营业部  

  名: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号:36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20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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