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07/2022-00027
文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司法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司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2-05-22
有效性
有效

彭阳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彭政办发〔201974),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各科室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谁执法、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准确公开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采用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结果等信息主动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公开信息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单位职能、机关所属执法机构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法制审核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行政执法人员公开信息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岗位职责、执法类型、证件编号和有效期等;

(三)行政执法事项公开信息包括行政执法权责清单、执法项目名称、承办机构、设定依据、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委托执法协议书等;

(四)行政执法程序公开信息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服务指南等;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开信息应当包括抽查主体、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开信息应当包括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方式公开信息应当包括接受举报投诉的机构名称、电话、地址、邮编、电子邮箱等内容;

(八)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事前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中公开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等直接面对行政相对人的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按照有关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识;

(二)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公示牌、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电话等;

(三)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结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回避、救济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权利义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事中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一)行政许可决定,包含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的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决定,包含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理(处罚)依据、处理(处罚)结果等;

(三)行政给付,包含申请给付的对象(个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给付待遇标准、给付项目等;

(四)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五)行政执法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事后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以及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等的个人隐私信息;

(四)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上述第二、三款信息,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八条  行政执法结论公开可以采取信息摘要或者全文公开的方式。

行政执法信息摘要公开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简要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结论、执法机关名称、日期等。

行政执法信息全文公开的,应当隐去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权属证书编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第九条  公示方式

(一)门户网站公示。本局各行政执法机构除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信息按原渠道公示外,其他需要公示的信息要在彭阳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pengyang.gov.cn/)进行公示。

(二)办公场所公示。本局各科室要在办公场所,通过设置信息公开栏、咨询台等设施,公示本机关应当公示的全部信息。

(三)其他方式公示。本局各行政执法机构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办事指南、执法手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条  依据本制度第五条和第六条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自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但法律、行政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已经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出现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等情形的,承办机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回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并且在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后的行政执法信息,并作出必要说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其请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不及时更正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无法弥补的影响或损失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其请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本局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在本级政府指定的平台,1月31日前汇总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对执法公开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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